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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管结石院内感染死亡医疗机构被判承担50%责任作者:叶春红律师【案件索引】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感染可以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院内感染发生率约5%至10%左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处理,如未隔离或措施不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未定期体检、器械未定期消毒等……。本案患者入院时即有肝胆管结石,且出现了毒血症张,属于随时可能发生感染性休克的情况。死亡率较高。在患者后续治疗中发现了“阴沟杆菌”的存在,一般属于院内感染,但也不能排除患者自身疾病所致。本身是消化道疾病,是由逆行感染的可能。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认为医院应当承担50%的责任,认为医院在诊疗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终至患者死亡。考虑到患者严重疾病,自身因素未主要。鉴定机构能给予如此认定,也包含了对患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护。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患者吴某因右上腹反复胀痛不适10天余,于2013年7月20日入被告肝胆外科二住院治疗。专科检查:全身皮肤无黄染;腹平,未见腹壁静脉曲张;腹软,剑突下及右上腹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和肌紧张,肝脾肋下未触及,胆囊未触及,Muphy征阳性;腹部叩诊鼓音,未及移动性浊音。辅助检查:外院影像学检查B超“肝胆管结石”。入院诊断:肝胆管结石。7月21日CT示肝内胆管结石伴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结石伴胆总管扩张。7月22日彩超示肝内胆管多发结石伴局部胆管扩张,胆囊及胆总管显示不清,肝实质回声较致密、欠均匀。7月22日MRI示肝内外胆管多发结石并胆道扩张,胆汁性肝硬化,胆囊显示不清。7月24日在全麻下行肝实质切开取石,胆道探查,胆囊切除术。术后在给予抗炎、止血、护肝、补液等支持治疗下,7月26日患者发热(39℃)、嗜睡,考虑感染、肝功能不全,转ICU。血培养结果阴沟肠杆菌、引流液培养结果肠杆菌,降钙素原36.54,治疗后感染症状得以控制,于8月1日转回继续治疗。考虑肝功能衰竭,请感染性疾病科、南昌市第九医院会诊协助治疗,8月11日6时患者血压突然降至80/30mmHg,心率80次/分,呼吸21次/分。查体:全身皮肤粘膜重度黄染,神志欠清,张口呼吸,立即给予抢救,急查血氨、电解质、血常规、肝功能、血气分析。WBC19.04↑×109/L,中性90.4↑%,考虑患者合并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告知病危并积极抢救。当日,家属要求自动出院(临时医嘱示9时34分出院),2013年8月11日上午11点10分患者吴某在家中死亡。出院诊断:肝胆管结石、肝功能衰竭、肝硬化、乙型病毒性肝炎、脓毒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胆总管结石、慢性胆囊炎、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出院时,意识不清、嗜睡、呈张口呼吸,全身皮肤巩膜高度黄染,无发热寒战、引流管旁有腹水渗出。【医疗鉴定】作者:叶春红律师2013年10月31日,原告委托**人民法医学鉴定所作出人民法医(2013)临鉴字第44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院感染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评定为50%。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铭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法临鉴字第0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肝功能衰竭及感染性休克是导致患者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引起其肝功能衰竭及感染性休克的原因多且复杂,医患双方的原因共同作用,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原因竟争”,法学上称之为“素因竟和”之因果关系,故针对被鉴定人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我中心认为医患双方应各承担50%为宜。其鉴定意见为:**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鉴定人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相关责任参与度评定为50%。【法院判决】被告**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某、吴某某、吴***人民币178029.3元。【律师点评】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内感染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其因果关系。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感染可以由多种因素造成,涉及到医院的预防及控制、医务人员和探视者等,在住院患者中很难完全避免,不可能绝对杜绝。在我国院内感染发生率约5%至10%左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责任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应对处理,如未隔离或措施不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未定期体检、器械未定期消毒等……。本案患者入院时即有肝胆管结石,且出现了毒血症张,属于随时可能发生感染性休克的情况。死亡率较高。在患者后续治疗中发现了“阴沟杆菌”的存在,一般属于院内感染,但也不能排除患者自身疾病所致。本身是消化道疾病,是由逆行感染的可能。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认为医院应当承担50%的责任,认为医院在诊疗当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终至患者死亡。考虑到患者严重疾病,自身因素未主要。鉴定机构能给予如此认定,也包含了对患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护。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作者:叶春红律师
本文标题:肝胆管结石院内感染死亡医疗机构被判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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