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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精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名称:工程精装修设计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乙方编填)设计证书等级:代建方(甲方):设计方(乙方):签定日期:二零年月日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精装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及精装修设计技术要求。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及文件。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等。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建筑面积、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设计范围及内容设计阶段及要求建筑面积(㎡)费率(元/㎡)设计费(元)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详见附表(一)工程设计概算(万元)费率设计费%注:1、设计计费方式:按工程设计概算计费。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甲方发包人将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包括:4.1.1精装修设计技术要求提交时间:室内方案调整设计开始之前4.1.2建筑施工图提交时间:室内方案扩初设计开始之前4.1.3暖通施工图提交时间:室内方案扩初设计开始之前4.1.4给排水施工图纸提交时间:室内方案扩初设计开始之前4.2甲方对提供上述文件的及时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适用性负责。甲方不能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设计。第五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5.1乙方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设计阶段内容要求数量(份)交付设计图纸文件的时间方案调整设计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5.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每半个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的设计工作情况介绍,必要时,甲方将临时组织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5.3乙方除提交第5.1条规定的设计文件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1份。数字化产品(电子文本)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第六条设计费6.1双方商定,本合同总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6.2总费用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外,不因其他任何原因给予增加,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6.2.1设计人完成本合同第三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文件所需的费用;6.2.2设计人修改、完善图纸,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6.2.3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往现场设计代表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6.2.4如有必要,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6.2.5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6.2.6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所发生的费用。6.3以上费用均视为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的费用。第七条设计费的支付6.1设计费以发包人批准的投资估算为基数,按照设计人的中标费率确定,分阶段进行支付,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定金)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第二次付费%方案扩初设计确定后日内第三次付费%整套施工图交付后日内第四次付费%精装修工程整体验收完成后日内说明:1、设计费用按以上各阶段支付。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3、以上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第八条建筑主设计人()对乙方的管理、配合工作8.1由建筑主设计人提供基本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设计参数等,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设计图纸后交由建筑主设计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建筑主设计人的审图章给予确认,以确保精装修设计与其他设计成果不发生冲突,并保证项目总体设计目标(包括限额设计目标)的实现。8.2甲方委托建筑主设计人以设计总承包人身份提供精装修设计技术协调工作和部分专业设计顾问服务。乙方应适时与设计总承包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充分尊重和听取设计总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乙方可提请甲方组织协调乙方与设计总承包人的沟通。第九条双方责任9.1甲方责任: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设计。9.1.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确定提交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时间。9.1.3甲方正式确认乙方提交的施工设计图纸后,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占20%以上),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费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增付设计费的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9.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9.1.5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但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建设和使用的需要自主使用以上文件、资料、软件和技术等,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宣传等。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以上资料、文件等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守约方有权向其提出索赔。9.2乙方责任9.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9.2.2乙方应根据如下要求进行限额设计:9.2.2.1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工程估算或双方确认的方案调整概算进行方案的深化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9.2.2.2甲方发出的有关限额设计的书面要求;9.2.2.3为了满足以上9.2.2.1、9.2.2.2条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修改设计文件。9.2.3乙方的设计范围及责任不包括以下各项:9.2.4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如甲方需提前进行精装修施工招标,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符合招标要求的扩初设计图纸资料。9.2.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9.2.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9.2.7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精装修施工需要提供设计现场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设计费中。9.2.8本工程的质量奖项为。如以上质量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需乙方提供配合服务,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设计费中。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对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核实后足额支付。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第六条规定支付设计费。10.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10.4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同时,乙方还应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0.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数超过份,乙方另收工本费。11.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11.3甲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甲方可根据需要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11.4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1.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11.7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11.8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11.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建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本文标题:精装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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