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自府办发〔2005〕92号【颁布时间】2005-12-19【实施时间】2005-12-19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5)254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起,在全市建立并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从各区、县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基本原则:一是农村低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二是以生活保障为基础,医疗、教育、灾后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三是鼓励劳动自救,稳定土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在农村居民生存和生活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等途径,促进其劳动致富;四是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低保: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或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3.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列入保障范围: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2.被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经济条件宽裕,但拒绝承担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但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享受农村低保:1.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2.因吸毒、参与赌博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农村五保对象仍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5)2号)规定进行供养。(二)家庭成员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的计算范围是: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而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6.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年龄超过18周岁、因患有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须经卫生部门证明)的兄弟姐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定:1.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2.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与父母分户计算;3.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组合成的家庭,非农业户口不享受农村低保。(三)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外出打工农民工负伤的护理费及死亡农民工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临时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四)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低标准起步的原则,我市对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确定。三、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年度申请、审批制度。审核批准的保障对象及其补助金额,限当年有效。(一)农村低保的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在每年1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的,向家庭长期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家庭长期居住地的家庭其他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二)保障对象的核实1.村委会对申请人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工作可采取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应给予耐心解释,退回申请。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填写《农村低保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对象签字、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核实情况上报乡镇政府进行再审核。2.乡镇政府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并上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解释并退回《申请审批表》。(三)保障金的审批1.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确定发放保障金的数额,并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后,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一份发乡镇政府作为发放保障金的凭据。2.审批机关自农村居民递交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3.区县民政部门不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自贡市农村低保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4.乡镇政府接到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返回的《申请审批表》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保障金的发放农村低保金按季度或半年发放;发放方式可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可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五)保障金的变更转移1.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每年度核实一次,对群众提出异议或家庭收入情况有较明显好转者应及时重新审核;2.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申报,办理变更手续;3.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并按所迁地农村低保标准执行。由迁出区县的民政部门向迁入区县的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农村低保的截止时间、领取保障金的数额证明,迁入区县在原《领取证》上更换新号码,续用原证。四、积极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加大帮扶力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政府应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区、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每年年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作出预算后,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保障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五、明确目标任务,分步推进,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各区、县在2005年12月底前对所辖区域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按其困难程度列出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2006年1月25日前完成农村低保的申请、调查核实、复核、审批、发证和兑现工作;2006年6月底前各区、县要出台农村低保的具体办法。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的总体工作部署,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低标准、小范围起步。先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农村孤老烈军属、优抚对象等困难户和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特殊救济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二是重在建章立制。各区、县要根据川委发(2005)9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申请、调查、审核和发放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平台和基础数据。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对辖区内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一次认真深入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将农村特困群众基本情况分类建档上卡。六、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农村低保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工作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成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低保工作。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扶贫、农业、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单位结对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各区、县上报农村低保人数要做到准确无误,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负责追回被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要加强对从事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特困群众的权益。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文标题: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523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