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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药剂科对药品、制剂实行效期管理制度。药剂科采购的药品和自制的制剂必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制剂不得购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2、距有效期不大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药剂科原则上应采购距有效期不短于六个月的药品,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积压、浪费。采购近效期药品,应统计既往的平均用量,限额采购。距有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不得采购,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应由药品使用科室主任做出使用计划,严格按计划采购。4、药品验收时必须查看药品的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一次人库多批号药品时,应分别检查批号和效期。遇近效期药品,应与药品采购员联系,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方可收货,并通知保管员。5、药品入库账时必须写入药品批号和有效期至等与效期管理有关的信息,信息填写必须及时、准确。6、在库储存药品应按品种、剂型、规格、批号分别码放,同品种不同批号的药品,应按效期远近依次码放。7、各级药品保管人员在进行药品养护中应遵循有关的操作程序,检查所养护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本科室主任报告。8、保管员每月底检查、核对、汇总库存近效期药品,上报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督促调剂室内部进行药品调拨,尽量先发放近效期药品。各部门应向有关科室积极催销近效期药品。9、药品清点时应查看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药剂科主任报告。10、药品调剂员在药品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应查看药品的有效期,发现近效期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立即向药剂科主任报告。发放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时应向患者说明药品的效期情况,叮嘱其及时服用。不要超效期保存。遇所调剂、发放的药品距有效期短于患者处方上标示的用药时间时,应拒绝调剂、发药.请医师修改处方换药。11、在药品的管理、养护、调剂、发放、补充工作中发现距失效期短于三个月的药品,应立即停止该药品的调剂和发放,报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按规定将药品退回药库。12、采购员应尽快完成近效期药品的退换货工作,避免因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13、已发出药品需要退换的,退回药品应在有效期内。对已超过有效期时限的药品,不得办理销后退回手续。14、在库储存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按《药剂科药品报损、销毁程序》的规定执行。15、质量管理员负责报告表的建档保存,保存期三年。16、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效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文标题: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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