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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标书编制要求1.投标文件经济标书构成●工程投标总价表●019/021地块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取费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量清单修正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2.经济标书编制依据2.1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经济标编制要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经济标书编制,经济标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2.2投标人在提交经济标书前,应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技术说明、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气象条件等情况详细研究,并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利润、规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投标人负责。2.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计算复核,并依据经济标编制要求对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任何错漏进行补充完善后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在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内总价包干。2.4本工程招标期间由招标人发出的招标答疑,与本经济标编制要求具体同等约束力,并将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加以约定。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若对答疑内容不理解或产生歧义,应进一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答疑申请,直至完全理解且并无歧义为止。2.5投标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工程总价应有合理性判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的经济标书中存在计算错误、缺漏项目、重复项目等需澄清问题时,均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若经招标人澄清后,投标人不能认可其投标总价,该经济2标书将作为废标处理。2.6投标人经济标书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按如下原则认定: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明细的合计不符,以综合单价为准。投标总价汇总表与各分部工程的合计不符,以投标总价汇总表为准。当投标总价汇总表、投标承诺函及PDC“行”,三者对应的价格不一致时,该经济标书将作为废标处理。3.投标报价要求3.1本招标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招标,投标人报价时需按各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量清单修正计价表》、《其他项目计价表》及《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等清单表格,分别填写工程投标报价,并在投标总价中汇总。各分项金额合计如与投标总价不符,以投标总价为准。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经济标编制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结合《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及北京市造价处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解释说明进行报价。3.3投标人在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之各项取费费率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水平、管理能力、物资采购渠道等,在保证上缴政府规定各项税费和基金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取费费率(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其中规费需单独列项计取,并应符合《京造定【2009】6号文件》相关规定。税金标准应符合《京造定【20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清单计价表中所填报的取费金额应与《工程取费表》所填报的相应费率对应,如有矛盾按总价最低原则确定。经招标人审定后的各项费率将贯穿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处理和竣工结算等所有经济计价过程不再调整。3.4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列项依据《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进行编制,工作内容和计算规则以《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及有关文件解释,如出现与本招标文件解释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招标文件为准。3.5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子目编号为参考定额编号,投标人应在参考《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相应子目的工作内容描述基础上,充分考虑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或工序。如存在定额3子目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或工序,投标人应在综合单价中给予考虑,也可以在《其他项目计价表》单独补充项目进行报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描述,不作为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调整的依据。3.6本招标工程以子目综合单价形式为清单格式,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为完成相应定额子目单位工程量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包含的所有含税费用。3.7投标报价中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单价,投标人应详细分析施工期内的市场行情及风险,充分考虑施工期内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格波动,所报单价均不再调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应在《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列明,未列明则默认为采用定额基价。其中材料单价为预算价格,应包括材料供应价格、市内运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相关的用料计划、计量、验货、装卸、场内倒运、成品保护、保修等费用。投标人在清单计价表中所填报的各项费用应与《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各项单价对应,如有矛盾,按总价最低原则确定。3.8投标人在回标前应充分复核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对其中投标人认为的错漏项目、工程量计算不正确的项目进行修正,并在《工程量清单修正计价表》中进行补充报价。工程量清单修正计价部分应汇总到投标总价中。工程量计价部分及工程量清单修正计价部分对应为本工程实体的全部招标范围,总价包干,无论投标人是否对工程量进行修正,均应认为投标人已经完全认可其所回标的工程量和项目,并充分考虑在投标总报价中。3.9因本招标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非实体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外租场地费、工程水电费、安全文明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间断性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费、系统调试费、设备材料节能检测(含现场复检复试)、竣工图制作费、成品保护费、甲供材保管费、售后维修、维护费、备案费等)应全部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人应在《其他项目计价表》中列出项目及明细价款进行报价。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范围内,投标人未明确的项目将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中,不再计取。《其他项目计价表》为包干价,不论工程量的调整以及合同价款、补充协议价款、结算价款的变化,《其他项目计价表》的各项内容及费用均不再调整。43.10本招标工程除住建委备案的备案费外还涉及《住总集团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费用,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包含合同金额相应比例的备案费(收费标准见下图)。相关税费请投标人包含于《其他项目计价表》中,招标人将不再补偿任何其他费用,合同备案工作由中标单位完成。3.11本招标工程将实行变更签证限额制度。即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以项目部发起的流程单为准),在结算时将按招标人正常标准审核,但总额按合同价比例3%(含)封顶。超出合同价3%部分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调整(以设计院蓝图为准)、合同外增加及合同内减项,经招标人确认后,可按相应修改后图纸计价,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不包含于3%范围内。3.12本招标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招标清单以外的且与招标清单相同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时,执行投标清单中综合单价。如发生与招标清单相似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时,参考投标清单中综合单价。如发生招标清单以外的项目时,则按《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进行组价,并执行以下约定:取费执行《工程取费表》中相应费率。人工含量、各类材料消耗量、其它材料费、其它人工费、其他机械费均执行《北5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含量及价格。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单价执行《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的价格,如发生《全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没有的材料或设备,双方以市场低价原则协商确定。如发生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按指定品牌、价格购买材料/设备的情况(甲指乙供),则按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另计取(含税金)10%的管理费,计入中标人变更签证预算,参与中标相应费率的取费。如发生管道拆改或新增,仅对拆改/新增部分管道计取试压、冲洗费用,实际试压、冲洗范围与计量范围的差异,投标人在其他项目费用中综合考虑费用差异。变更签证中所有管件均不单独计量、计价。如发生管道避让、翻弯等情况,均按管道延长米计量,综合单价执行中标清单管道相应价格(已包含各类管件及安装)。变更签证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含)。4.其他要求4.1投标总价中应包含电费(含投标人生活用电),总包进场前中标单位自行向供电局缴纳。总包进场后,电费交给总包,由总包统一缴给供电局。施工用水由中标人承担(含中标人生活用水),由中标单位直接向总包单位缴纳。中标单位负担水电费为:(现场挂表读数+损耗)×实际单价4.2中标单位负责提供招标人叁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投标总价中应包含竣工图制作费,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4.3投标报价中不含总包配合费,如发生由招标人负责。但总包单位收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及水费电押金等,由中标人与总包自行接洽缴纳。4.4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外运土方,投标单位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的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投标单位均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4.5投标单位有责任为开发商、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4.6本招标工程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当月产值的80%,结算款付至结算额的95%,留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两年。64.7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交叉施工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应考虑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此费用需包含于报价中,招标方不再考虑补偿。(以下无正文)
本文标题:经济标编制要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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