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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在建立计量标准和计量检测设备的购置、使用、修理、检定(校准)、封存、启封、报废。第三条集团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一律不准使用。第四条生产质量技术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计量标准和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第六条根据《计量法》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的强制检定计量检测设备包括: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检测设备。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第七条为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集团公司对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范围内计量检测设备统一由生产质量技术部进行管理,并按计量检定、校准系统表组织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检定和校准。第九条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企业自定的校验方法,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第十条计量检测设备的购置必须经生产质量技术部审批。进口、大型计量检测设备及形成固定资产的,经生产质量技术部批准,办理申请立项后方可购置。第十一条未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修理工作。第十二条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第十三条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修理原始记录,检定、校准合格证、准用证等证书以及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制定具体管理规定(见计量原始数据、证书、标志管理制度)。第三章计量监督第十四条为集团公司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原材料、进出场产品、理化测试等检验机构,应经生产质量技术部对其计量测试能力及可靠性进行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更新、改造项目,凡涉及计量方面内容的,必须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审批,未经生产质量技术部批准的,不准进行计量方面施工。新建项目、新产品项目、科研项目涉及计量方面的,从施工到正式移交生产质量技术部管理前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确保计量检测设备在周检期内使用。第十六条处理集团公司内因计量检测设备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为准。外部纠纷以国家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检定的数据为准。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内部未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而从事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检定、校准的单位或部门,责令其停止修理、检定、校准工作。第十八条不允许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以及破坏计量检测设备的准确度的行为发生。第十九条因计量人员违法失职,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修理、检定计量检测设备,收取修理检定费,参照政府计量部门检修费标准,集团公司实行内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制定和调整,经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生产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集团公司范围内非法定计量单位予以废除。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计量管理体系的职能第四条分管计量工作领导职能1、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指导集团公司计量工作的开展。2、批准集团公司计量管理系统模式和量值传递系统。3、审批计量管理制度和集团公司自定计量检测设备校验方法。4、批准集团公司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计量工作计划。5、组织对集团公司重大计量问题的研究分析,并做出决策。第五条生产质量技术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组建计量管理系统,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计量工作的开展。2、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的量值统一。3、监督管理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及设施。4、组织计量检测,为生产、经营提供计量保证。负责监督各级动力量、物资量的计量数据。5、定期组织用于经营结算、能源计量检测设备的巡回检查,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企业内、外部结算提供计量保证。6、统一管理和组织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7、建立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台帐,编制计量标准器、工作用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检计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定期组织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抽检,确保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检率、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8、对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计量监督、计量执法检查和处理内外计量纠纷。9、监督、检查计量机构工作开展情况。10、领导计量站的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计量机构职责1、宣传贯彻《计量法》,严格执行计量管理制度,积极推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推动本单位完成计量工作。2、建立本单位计量管理网络,并加以完善,建立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台帐并及时完善,,年底与生产质量技术部核对台帐并上报本单位下一年的计量器具周检计划,管理本单位各项计量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3、定期组织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送检,完成周检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生产质量技术部计量检测设备月报。4、监督本单位各部门、车间、班组使用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采用正确的测试方法,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的检测任务,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5、组织计量人员参与本单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改进工艺等活动,解决计量测试工作中的技术问题。6、为企业与外部计量纠纷和集团公司内部计量异议提供计量原始检测数据和原始凭证。第七条车间、班组职责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计量法》和计量管理制度,协助计量部门对本车间、班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组织本车间、班组计量检测设备的到期送检工作,完成周期检定计划。3、对本车间、班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监督管理。4、监督管理本车间、班组工作人员合理、正确使用计量检测设备,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5、掌握计量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部室、部门计量人员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本部室、部门的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送检工作,不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出检定周期的计量检测设备。3、搞好本部室、部门的计量检测工作,按规定填写和保存计量检测原始记录。4、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九条计量站职责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2、加强计量检修人员专业技术的学习,提高计量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3、完善计量标准,建立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系统。4、严格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5、严格标记、封印及证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6、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定期组织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工作,不使用超出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保证集团公司量值统一。7、加强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修理原记录管理,按期汇总,定期上报。8、按周检计划组织集团公司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检定工作。9、组织集团公司大型计量检测设备强检前的修理、保养工作。定期对现场标定的计量检测设备进行周期标定,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1O、配合上级计量部门做好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11、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十条专业仪表组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2、加强计量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提高业务水平。3、完善计量标准,建立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校准系统。4、根据生产需要,按期完成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校准工作。5、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测设备校准原始记录管理,严格准用证管理。6、加强计量标准器管理,定期申请上级计量部门对标准器进行检定,不使用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7、编制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自校部分台帐,并制定年度校准计划。8、加强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巡检和维护保养记录,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出现问题,及时与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9、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三章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检定和校准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计量检测设备实行计划、采购、检定(校准)、验收、使用、封存、启封、报废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各种计量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校准周期范围内使用。第十三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证书;2、使用人员必须持有上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校准)证书;3、检定(校准)条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器使用的要求;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使用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检测设备,应按规定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五条为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检定(校准)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抽检。第十六条各种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合格标志的填写要规范,未取得检定(校准)员证的人员,不得开具合格证或封印。无合格标志或合格封印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准使用。第十七条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技术档案及资料必须齐全。第四章计量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新产品项目、新建项目、科研项目,涉及计量检测内容的,从施工到正式移交生产质量技术部前由项目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移交前由生产质量技术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第十九条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涉及计量方面内容的,必须经计量人员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第二十条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一条属于国家强制检定,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属于依法管理,但未经自行检定(校准)或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检定(校准)不合格、超出有效期的计量检测设备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依据集团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或者破坏计量检测设备准确度以及伪造检测数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未经计量主管部门审批,自行购置使用或未经批准自行更改购置计划购进的计量检测设备,没收计量检测设备。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校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资部门调离计量工作岗位:1、伪造检定、校准数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校验方法进行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的;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开展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的。第二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1、各种计量原始数据管理混乱、帐目不清;2、未按规定组织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周检率未达到100%。第二十六条罚款不能进入生产成本,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生产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审批、采购、流转、降级、报废、封存、启封规定一、根据《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计量管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二、计量检测设备的审批、采购、入库管理1、为防止购置违法、淘汰、不适用的计量检测设备,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凡需购置计量检测设备的单位或部门(新建项目、新产品项目、科研项目除外),必须编制计量检测设备购置计划,经本单位、部门主管计量负责人审查,加盖单位、部门公章,报生产质量技术部审批后方可购置,形成固定资产的还需申请立项,由生产质量技术部签署意见后办理。对未经审批自行购置的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准使用,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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