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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08-04-2913:59:00阅读336次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记者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问:为什么出台《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人民银行1996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同业拆借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在市场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和严重违约事件,市场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在十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措施。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准入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等市场管理手段,既能防范系统风险,又能灵活适应不同类型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其他子市场有了长足发展。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正是在总结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经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SHIBOR报价制改革,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问:同业拆借市场十年规范发展的主要经验是什么?答:截至2006年末,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网络覆盖全国,交易实现无纸化;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同业拆借市场十年规范发展是市场管理者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的结果,金融机构也从同业拆借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获益。概括来说,同业拆借市场十年规范发展的主要经验有四条:第一,坚持制度先行,在规范的轨道上促进市场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市场管理者始终坚持先明确业务规则、后开展具体业务的工作步骤,确保市场运行有章可循。十年来,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则,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管理、限额管理标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还结合辖区实际拟订了当地金融机构拆借备案管理的规则。业务规则的统一是同业拆借市场近十年规范发展的基础。第二,坚持开放透明,以市场机制约束参与者行为。加强透明度管理是提高市场约束的有效手段。2002年开始在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的统一信息披露规范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喜进展。一方面,资质优良的金融机构通过信息披露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另一方面,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也因为信息披露而受到市场约束。同业拆借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现在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判断信用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第三,坚持技术进步,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场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在十年内完成了两次大规模系统升级,明年即将完成第三次升级改造。新的交易系统处理效率将达到世界上最先进的水平,不仅能够实现询价、报价、成交等基本功能,还可以实现限额控制、期限控制、权限分级控制等风险管理功能。将技术进步成果运用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是同业拆借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的主要经验。第四,坚持扶优限劣,以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管理者的最主要职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在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时从不姑息迁就,部分不能达到市场准入标准的金融机构被清退出市场。市场管理者严格执法稳定了市场预期,是同业拆借市场十年规范发展的保障。问: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的基本方针是什么?答:1996年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时,受当时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清理整顿任务复杂紧迫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同业拆借管理政策的基本取向是从严、从紧、以保证市场安全性为首要目标。近年来,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调整同业拆借管理政策以适应新形势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需要,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人民银行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终确定了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方针是:循序渐进、适时调整、有放有收、强化监督,即在保持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市场管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等市场化管理手段,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方针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逐步适应政策调整带来的市场运行规则变化,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需要时保留一定的市场管理和控制手段。问: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涉及的政策调整有哪些?答: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问:同业拆借市场准入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符合的条件。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人民银行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问:同业拆借市场期限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问:同业拆借市场限额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答:《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限额核定标准。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上述限额核定标准考虑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在统一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管理的方法,适当选择了各类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基数和核定比例,采纳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合理意见。问:加强同业拆借市场透明度管理的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设“信息披露管理”一章,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2002年以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规范的试点工作取得成果,将市场管理中逐步探索形成的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写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管理方式市场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强调市场自律、加强市场约束的政策取向。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此外,《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在监督检查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答: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督检查权之一。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等事前管制措施的背景下,加强同业拆借交易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尤为重要。针对以往关于同业拆借监督检查的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市场监管权责不明晰,实际监督检查中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市场监管权限。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二是明确规定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决定权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以上;三是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统一规定;四是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问:今后在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方面还会有哪些举措?答: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个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在新的管理框架下,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微观风险控制将更加倚重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在新的管理框架下,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会得到提升,市场竞争会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利率将成为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更加关注的指标。更为重要的是,人民银行还将继续积极推进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互换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发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需求,在金融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中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政策性银行;(二)中资商业银行;(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四)城市信用合作社;(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七)信托公司;(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九)金融租赁公司;(十)汽车金融公司;(十一)证券公司;(十二)保险公司;(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十五)外国银行分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第七条申请
本文标题:2007《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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