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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水农水[2010]41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2-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水利条件较好、水源有保证、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3-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第六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第七条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细则组织指导各地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重点县资金监管和落实,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八条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第九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原则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10万m3以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重点县在搞好分类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突出建设重点,建设示范工程,增加示范效应。-4-第十条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第十一条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并引导当地农民投工投劳和吸收社会资金投入,与中央-5-和省级财政支持重点县建设的补助资金配套使用。市、县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第三章遴选与确定第十二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三)水利条件较好,水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水源有保证,灌溉面积较大,并有一定发展潜力。1、现有灌区水源有保证,主干工程运行正常。2、新建成水源工程,急需配套末级渠系工程。3、有利于扭转用水结构,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4、对于没有骨干灌溉工程的县,小泉小水比较丰富,雨水资源相对充沛。(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6-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第十四条重点县的确定。按照重点县的选择条件,结合我省区域水资源发展潜力、当地政府重视程度等综合因素,通过自下而上、由县自荐、市推荐、省审核等方式,通过竞争立项,综合评定的办法确定。第十五条省水利厅、财政厅对确定的重点县,将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申报与审查-7-第十六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县、市两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核查,由市、县水利部门负责完成;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审查和评审,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完成,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十九条重点县名单确定后,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抽调-8-相关技术力量,对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确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级水利、财政部门上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联合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将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核查备案。第二十条重点县申报材料经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下达重点县建设资金,省水利厅下达重点县工程计划。第二十一条计划下达后,各重点县水利部门按照省水利厅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查后报省水利厅批复。县级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五章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重点县要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组,由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参加,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全过程协调。第二十三条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9-第二十四条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第十条规定执行,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管理费可结合我省实际,从中央财政资金与省级配套资金中分别提取。从中央财政资金中提取1%的项目管理费用于市、县级项目管理支出,从省级配套资金中提取1%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省级项目管理支出。具体建设项目的提取额度及使用由年度计划确定。第二十五条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七条重点县要在每年11月10前完成当年的各项建设任务,所完成的投资额度和建设内容不得低于省批复的建设内容。在省批复的建设内容之外多完成的建设项目,各县要将资金来源(财政、整合资金、群众自筹、其它)、建设内容上报省水利厅备案,验收时统一核实。第二十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所在市财政、-10-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提交验收报告,省财政厅、水利厅进行抽查复验,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山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对重点县建设进行绩效考核,并遵循省对市、市对县进行考核,省对县考核结果进行抽查的原则。对各重点县建设实行一年一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对年度考核合格但处于末位的重点县核减中央和省级投资,核减的资金奖励考核排名靠前的重点县。第三十条在重点县建设中,各级水利、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重点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11-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第三十三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第三十四条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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