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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提高我院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我院党员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措施,是做好学院党的组织建设的最经常、最基础性的工作。党的组织是否具有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否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关键在于广大党员自身的素质,各党支部必须认真执行好党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党员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第四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就业或因工作变动使党的组织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五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交纳党费。2对无故不按时交纳党费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教工党员的党费按组织人事部核定下发通知执行。学生党员的党费按照每人每月两角标准收取,收取时间从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当月算起。学生党支部收取学生党费应建账管理,及时造册后在每学期末集中向组织人事部缴清半年党费。第六条各党总支按照组织人事部要求如实填写《党员台账对账报表》,学生党支部还要对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情况及时梳理更新,建立支部学生党员信息管理台账并填写《**********学院学生党员信息管理台账表》。第二章党的组织生活第七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各党支部要通过以上组织活动方式和途径,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在党的会议上贯彻落实党委决议,讨论支部工作,在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高职和学院发展改革新的形势,更好地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两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应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员人数较少或未划分党小组的支部,也可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党3课,每次党课不低于一小时。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支部所属正式党员都应当参加会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及由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方能有效。各党支部要认真开展好支部的学习实践活动,开好组织生活会,做到各类学习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会议记录,填写好每年度《党支部工作手册》。第八条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双重组织生活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院级领导干部编入党支部,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同时还要参加党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第九条坚持思想汇报制度。思想汇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思想汇报主要指党员日常思想汇报、外出流动党员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及受处分党员处分期内改正错误情况思想汇报等。除党员日常思想和外出流动党员思想汇报可因时因地而定外,其余三种形式均为每季度一次书面形式,并及时上交党支部。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交给的任务,4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个人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第十条定期组织离退休支部党员回学院参加组织生活,学习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考虑离退休党员年龄大、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离退休党支部活动原则上要求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可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党员的发展第十一条申请入党环节要严把年龄关。《党章》关于入党申请人的年龄的规定、要求是明确的,即年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因此,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入党申请人,不予受理。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谈话制度。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各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向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学生党支部若一次性入党申请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也可对入党申请人集中进行谈话。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出现重大问题、思想上出现波动等情况时,党支部要及时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主要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来进行,也5可委托本支部有关党员来进行。通过谈话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的帮助党员提高认识,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以达到加深了解,相互通气,改进工作的目的。第十三条要加强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我院各党支部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都必须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年以上。学生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还应填写《中共********重点发展对象登记表》,并经过各级团组织、学生党支部严格审核。第十四条要加强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为保证新党员质量,各党支部在政治审查中要着重加强对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的审查。第十五条不得突击发展党员。党员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十六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四章党的组织关系第十七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组织关系的转移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党员个人、党支部必须认真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6绍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天。第十八条关于组织关系的转递程序:(一)因入职、工作调动、升学原因将组织关系转入本院的党员,必须先经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换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党委换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最后在学院组织人事部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学生入学时即为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学生党支部应认真核查党员档案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并要求该党员按照上述程序转入学院并由系党总支报学院组织人事部备案。(二)因教职工岗位变动,学院支部间党员流动必须由党员调任前所在支部向新岗位所属支部开具“党员校内流动介绍信”,党员持“党员校内流动介绍信”到新党支部接洽组织关系。党员校内流转时,当事双方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的接转工作,完备接转手续,调整党员台账。党员流转后,当事双方支部一定要完善党员党费收缴续接手续,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并同时书面报告组织人事部。(三)党员离开本单位工作后,其所属原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在六个月内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四)党员退休后,其所属原党支部应及时与离退休党支部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的接转工作,并书面报告组织人事部。7(五)学生党员毕业后,各学生党支部必须督促学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指导毕业生党员将组织关系转至相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就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各学生党支部应审查、整理学生党员档案,收取其党费,并要求学生党员必须提供详细的组织关系转接地址,认真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信息登记表》,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党员转出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组织人事部统一开出,为了规范组织关系转接,各学生党支部在办理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前(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组织人事部提交《********学院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信息登记表》,便于对转出信息进行核查。(六)以合同工形式入职我院工作的本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在合同期内保留学院,程序是毕业生持与学院签订的用工合同到所在系学生党支部说明情况,由学生党支部出具该学生党员基本情况说明,报组织人事部,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办理组织关系手续。正式党员的组织材料必须与留校学生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一起,预备党员的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将相关材料转至用工部门所在党支部,并由所在部门党支部完成后续转正工作。8第五章出国(出境)人员党组织关系及党籍管理第十九条出国(出境)人员党组织关系转递程序:(一)公派留学人员的党员正式关系一律保存在学院,由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经学院组织人事部换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交到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或派出主管部门。(二)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经党员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院。申请书上要写明出国的原因,申请保留党籍的时间。保留党籍申请一式两份,经党支部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党支部在审批意见中,要注明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批准后的保留党籍申请,党支部、组织人事部各留存一份。在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内,学院保留自费出国人员的党籍。如在国外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回国者,要向学院组织人事部书面申请延续其保留党籍的时间。第二十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党籍管理:(一)经学院同意出国(出境)长期定居者,出国前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预备党员出国定居,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二)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超过批准假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逾期不归者,如已确知他们在外长期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或已与外国人结婚不再回国的;党组织应根据情况做9出停止党籍或除名的处理。(三)停止党籍,是指出国(出境)人员所在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党的组织联系,停止收缴其党费,该支部党员统计时不再统计。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党支部报党委审批。第二十一条关于回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恢复:(一)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立即向其原党支部报到,并向党组织汇报出国期间的表现,经党支部审查报党委批准后,原党支部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二)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立即向其原党支部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外的思想表现情况。经党支部审查报党委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生活。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出国期间的党龄应连续计算。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三)因私出国(出境)回国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解决党籍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10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给予党纪处分。2.经批准已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表现好,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出国(出境)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一)党员出国(出境)前,所在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其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二)对在国外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党支部要利用多种渠道,尽量作好本人的思想工作。(三)对有的党员在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出境)期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其所在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四)各党支部要将出国(出境)党员回国的情况及时上报学院组织人事部。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职业学院党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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