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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财经法规新版教材的变化内容(第一二章)
第一章变化、增加内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督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4、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中国会计学会三、会计核算四、会计监督(三)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在于:①审计独立性不同②审计方式不同③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第二章变化、增加内容一、概念(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二、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3、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的限额。3、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财政部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三、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2、银行的管理(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3、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第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第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第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第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第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第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第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票据结算票据的种类(1)按范围分类。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其中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2)按付款时间分类,有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三)商业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1、商业汇票概念和种类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2、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①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权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③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1)承兑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第一:提示承兑:课本P12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实际是指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该种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就是票据法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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