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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提高,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经理负责建立系统、完善的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依法对公司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主持公司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目标。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第六条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监管公司财务资金合理流向,保证各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兑现质量、安全奖罚。第七条公司项目管理部为公司技术、质量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质量目标的分解,按季度会同安监处,财务处对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检查。对项目阶段考核由公司项目考核组进行,考核分正负零和主体两个阶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经理档案;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检查、监督项目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导项目部创建精品工程、建筑新技术示范工程以及开展QC小组活动等;对公司重点创优项目,进行质量策划的专项指导和审核;对竣工工程进行公司内部验收;负责企业技术质量标准的管理。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为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等活动。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公司以文件形式批准成立“×××工程项目部”,并任命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第十条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约工程承包合同承诺的质量、安全等各项指标。按照公司“三合一”管理体系要求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有效控制运行。第十一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安全技术负有技术责任。负责技术、质量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以项目部申报开工报告中甲方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将开工报告、单位工程概况表、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名称编号、取得或复审岗位证书时间)提前五日,向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逾期十日以上,每拖延一周扣除对项目部季度考核总分0.1分。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含义为:在按照GB5030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达到陕西建工集团公司核定的质量A、AA、AAA级,以及达到陕西建工集团公司华山杯、市优质工程(雁塔杯等)、省优质工程(长安杯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相关的管理目标还包括:省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等。第十四条项目部各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上岗。每发现1人无证上岗,扣除对项目部季度考核总分0.1分。第十五条项目部应配备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第十六条项目部必须结合公司现行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方案确定及审批制度、技术交底及样板引路制度、现场材料管理制度、现场试验管理制度、现场计量管理制度、现场技-3-术资料管理制度、对分包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等。每缺少一项制度,扣除对项目部季度考核总分0.1分。第十七条项目部必须确保本工程使用的检验、试验及测量装置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参与设计单位设计交底,组织项目部各专业参与图纸会审,并形成记录。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签章,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会审并确认可行后,予以实施。第二十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重大的、构造特殊的、技术难度大的、以及首次采用新材料或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必须于开工后30日内,报项目管理部审核。逾期上报,扣除对项目部季度考核总分0.5分。项目管理部十日内完成审核,逾期由主管领导按每日五十元累计罚款。通过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生效,并报项目管理部备案(一份)。项目部未随工程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以及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扣除对项目部季度考核总分0.1~0.5分。第二十一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要求,进行总技术交底;由主管工长组织作业人员依据施工方案要求,进行专项施工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形成文字记录,没有进行交底或交底不清的分项不允许施工。第二十二条坚持实行“样板引路”原则,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样板的策划及选择。凡公司创优夺杯工程项目,应在样板实施完毕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时通知公司项目管理部进行样板的选择。第二十三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完善项目自检、交接检制度,监督相关人员自检、交接检的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材料员对所采购产品的质量负责。材质证明原件的见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并与进场实物相符合。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标养室和混凝土、砂浆试件标养箱。现场-4-试验器具必须齐全且计量检定合格。项目试验员对现场试验数据负责。当现场试验不合格时,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二十六条项目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附则一《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项目部必须对质量目标进行动态考核,动态掌握项目质量情况,考核宜按月进行。第二十七条地基验槽应进行两次验收,首先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会同监理(建设)单位进行,若有质量问题,经处理合格后,再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对分部、分项、检验批的验收,执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配套表格及使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应由项目经理负责,提前两天通知公司项目管理部参加。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工程技术资料品质负有领导责任。施工员、质量员、试验员、材料员等,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步性负责。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对单位工程的验收,执行本办法附则二《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之规定。对已列入月度竣工计划的工程项目,未按计划竣工,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经过公司或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AAA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必须在十五日内,按公司规定的归档目录,将整理、装订好的竣工工程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室归档,逾期对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完毕后,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否则不能及时兑现质量、安全奖励直至完成归档。项目部获得的工程项目各类证书、奖牌、奖杯等,必须由公司归口部门向上级主管单位统一申领,相关经费由财务处从项目部账号划拨。并将原件及原物一套交公司办公室存档。第三十二条竣工工程项目的保修,按照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部应向项目管理部工程保修负责人移交以下资料:⑴工程保修书及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⑵工程分包及工程款支付清单(含分包单位全称、分包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工程款支付情况、与分包方相关保修约定);-5-⑶用户使用说明书。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项目各专业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队伍现场负责人。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二)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三)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安装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安全生产备案表》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备案。第三十六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监处对项目部经理、项目经理对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进行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交底,并签字确认。由安监处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行考核。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按责任书中相关条款履行责任,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按专业管理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监处对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进行定期考核,项目部对项目的责任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并形成记录。第三十八条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分包合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九条对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同时施工时,根据施工作业不同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第四十条项目部应识别、收集适用的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6-范标准。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环境因素,制定消除和控制措施。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监控。第四十二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涉及临时用电设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基坑支护、拆除爆破工程的专项方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经专业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各级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按分部分项工程,将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环境、注意事项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四十四条公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季度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效果予以验证。第四十五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在危险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第四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条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7-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基槽、坑、沟、大孔径桩、脚手架作业、“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五十二条项目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环境与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五十三条施工项目对列入在建工程的安全防护、文
本文标题: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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