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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大丰机电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规定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财务风险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贷款第一条公司因发展需要拟在扩大生产规模、壮大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增大投资能力,拟向人民银行所属的各商业银行或民间组织、个人申请贷款,用于基础建设、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市场营销、成本控制及抗风险等方面的投入。第二条公司在向商业银行、民间组织或个人申请借贷前应由董事长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大会,讨论贷款数额、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投资风险等,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画押方后可办理借贷手续。未获得表决通过的,不能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第三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贷款事项。贷款以人民币为单位,数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上确定的数额。第四条公司的贷款用于运营投入后,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在规定偿还贷款期限内及时偿还贷款。如未能产生投资收益,则由董事长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讨论其他偿还形式。第五条公司全体股东享受公司贷款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益,具体分配方式以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的方案为准。第二章担保第六条公司为发展业务,本着“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力所能及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七条公司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前要先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情况,对对方资产、债务、诚信、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结束后制作《担保风险评估书》。第八条公司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前,董事长应召集全体股东召开大会,讨论担保的可行性、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并在《担保风险评估书》上签字画押后,方可以公司名义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书应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或视为担保无效。第九条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经理、监事、各部门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十条公司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前要求对方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有效证件;(二)该机构或个人最近一个月内的资产、负债证明(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该机构或个人的担保合同(需要公证处公证);(四)该机构或个人的资产抵押合同(需要公证处公证);(五)其他材料第三章注意事项第十一条公司优先为下列行业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一)公司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二)与公司合作五年以上的供方,供方资产良好,无不良贷款或负债;(三)与公司进行技术合作的同行企业、上下产业链企业;(四)与公司有关联的企业,个人(五)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不得为下列行业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一)与公司无关联的企业、行业机构或个人(二)服务业、娱乐业(如餐饮、酒店、宾馆、饭店、足浴、KTV、影视、广告等)(三)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业的企业机构(四)不利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企业机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机构(六)其他情形第四章担保责任第十三条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经理、监事个人以公司名义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董事长应召集全体股东召开大会,责令当事人出让股权,并处以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一经查处给予开除厂籍,并处于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担保合同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日起实施。台州大丰机电有限公司2007年1月22日
本文标题: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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