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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讲授课主题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感。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准确把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教学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教学难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等教学时数2学时教学内容法治的基本含义及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大学生应在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义。一、法治的基本含义及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法学界通常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而人们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二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一)从现代意义上讲,“法治”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基本的如下:1、法治指一种以法律作为治国基本方式的治国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主要的方式和手段。即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应当是“法律至上”。作为治国方略,与法治相对的主要是人治、德治,以及教会之治(西方中世纪)等。2、法治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治国方略的具体化。包括两方面含义。(1)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的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这是法治的“硬件”。没有这些具体的制度,就不是法治;或者虽然有规定,但没有得到遵守,也不是法治。(2)这些制度在内容上必须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一定的原则精神。制度是这些观念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包括肯定和维护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等。这是法治的“软件”。二者缺一不可。3、法治是指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不仅是指治国方略,不仅表现为一系列原则和制度,还可以理解为这些原则和制度实现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的状态,即“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的社会秩序。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法治与法制(法律制度)的区别1、从语义上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是指法律规范、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的综合体。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和功能,法制则无此义,有法律但它不一定有至上地位。2、从内容上看:法制是中性概念,不包含特定的价值观念(良法或恶法)。而法治则是指良法之治,法律必须体现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目标和要求。3、从作用对象上看:法制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专制下也可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建立的基础只能是民主政治。法治否定专制、特权和任意性,其核心是以代表广大公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正如美国复兴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所言:“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法治与人治和德治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人治”和“德治”。1、人治的特点和理由:(1)治理国家主要依靠“贤人”。主张人治的人认为,人总有德行和智力的高下之分,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使贤者在高位。贤者,即道德高尚而又有大智慧的圣人。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有好的领导者,因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2)贤人与法律的关系。主张人治的人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但认为法律仅是治国之器。强调圣人在法律之上,法律不应限制治国者。这有如下两点理由:第一,法是死的,而时势是不断变化的,“贤人”可以因时变制;第二,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执行都要依靠人,所以治理国家关键不在法而在人,特别是要有贤人主政。我国的人治说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说近似。2、人治与法治的比较:20世纪70-80年代,我国讨论过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现在人们已明确二者有如下的关系:(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人的作用,法治也承认人的作用。(2)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治国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是依靠个人或少数人的聪明才智治国,还是依靠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治国。3、人治与法治的优劣:(1)人治说将人的差别绝对化,这容易导致等级制度;(2)人治说建立在没有约束的权力之上,贤人、圣人处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从而极易导致专制制度;(3)人治的基础是专制政治,因为贤人高于法律,而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由民众自己决定自己,自己管理国家;(4)人治是个别性调整,不容易形成可预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而法治是用法律进行规范性调整(社会调整手段是民主基础上的、事先的、确定而稳定的规范性尺度)。(5)人治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在人与人相互隔离的社会中,人治或许有一定现实合理性(因为人与人相互隔离,老死不相往来,需要有一个绝对权威管理他们);但在现代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治没有了其现实合理性,人们必须依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普遍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管理社会事务。德治1、儒家提倡的“德治”是一种不同于法治的治国方略。其基本特点是:(1)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认为“德治”优于法治,德可以治心、治本,而法只能治事、治表。因此德治才是治国的根本,而法律只是器物;当道德和法律冲突时,以德为本。(2)提倡以德服人,为政以德。主要有以下两点要求:一是修身。君主必须以身作则,作道德楷模,以其身教化天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因此,治国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可作道德楷模的明君。二是行仁政。主张行王道,反霸道;省刑罚,薄赋税;反对严刑峻法,苛捐杂税。(3)德的具体表现是“礼”。礼是指以人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整套思想和行为规范,中心是等级秩序,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恕、三从四德之类。儒家认为,只要人们都严格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了。2、儒家提倡的“德治”说作为治国方略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1)德治往往与人治结合在一起,主张人有道德高下之分;(2)德治强调的“礼”,实际上是以等级制为核心内容;(3)德治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反对法律至上;(4)德治强调义务,轻视、否定权利和自由。臣民的义务是封建道德的中心,目的是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力,而不是肯定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5)德治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德治在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有一定合理性,而在以人格独立和平等、意思自治和商品交换关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现代法治与中国古代“法治”中国古代法家“法治”学说中国古代一些法家人物提出了“法治”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以法为本,垂法而治。治理国家,法治优于德治。治理国家不应以道德为本,而应当以法律为本,事事皆决于法。2、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君主掌握立法大权,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赏罚分明,言而有信。以法立威,以法实现秩序。4、严刑峻法,以刑去刑。认为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刑罚轻了,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二:1、在古代,法是维护专制制度,维护君主特权的,法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现代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法必须是良法,法在形式上必须体现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讲法治,就是人民自己服从自己,自己管理自己,法治的核心是制约国家权力。2、在古代,法的功能主要是刑罚,是威慑工具,目的是维护统治秩序;现代法治的核心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关键在于,古代法治是君主用以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法治是以民众的意志约束国家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二者从形式上讲都强调重视法的作用,但根本目的有质的差别,二者的基本精神完全不同。(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用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好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党的领导集体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然而,新中国的法制事业也经历了曲折。“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法制惨遭破坏。针对这种现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同志这些重要指示的实质,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从此打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有了重大的新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有了更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矗胡锦涛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落实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实践中去,落实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更大的胜利。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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