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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海洋法概述国家主权水域国家管辖海域国际水域群岛水域第一节海洋法概述一、什么是海洋法?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海洋法。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确定世界海洋不同海域的法律划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世界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不同海域。规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各国在不同海域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它方面:主要指海洋争端的解决,各国在海洋利用方面应该进行的合作如海洋环境的保护等等三、海洋法的历史发展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的实践为物质基础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因此,严格意义上海洋法的形成与发展也是近代以后出现的。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公海和领海理论的形成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为公海自由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发表《海洋领有论》,提出了著名的“大炮射程说”1919《巴黎航空公约》肯定领水主权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二战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大陆架公告》1947年智利总统主张200海里海洋权,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最终形成专属经济区制度。1967年马耳他代表在联合国大会提出有关海床洋底的提案国际联盟的海洋法编纂会议1930年,海牙,47个国家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有分歧,未通过公约,只有草案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次,1958年,日内瓦,86个国家,中国未参加主要讨论领海与毗连区、公海一般制度、公海捕鱼及保护生物资源、大陆架、内陆国进入海洋五个方面的问题,四个公约第二次,1960年,日内瓦,88个国家,中国未参加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界限问题,没有任何成果第三次,1973年,美国纽约,167个国家,中国参加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法编纂历史上耗时最长、签字国和条文最多的一部公约,也是迄今为止最完备最系统的一部海洋法典公约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体系中海洋强国控制海洋的局面,确立了十二海里领海、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重要原则和制度,标志着新的海洋秩序开始建立,公约是现代海洋法形成的标志和里程碑。我国人大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6月7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处递交批准书,同年7月7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与批准国签署并批准:152国。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海洋法概述国家主权水域国家管辖海域国际水域群岛水域国际海洋法第二节国家主权水域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1、基线(领海基线)2、内水3、领海一、基线(领海基线)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一条共同的起算线基线是海洋法理论和沿海国家海域区划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国家实践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确定基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正常基线法(低潮线)直线基线法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法(低潮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作为正常基线的低潮线——指海水在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处时形成的曲线正常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比较平直,沿岸无众多岛屿,陆海界限明显的国家。正常基线示意图直线基线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的适用地形:海岸线曲折,海岸附近岛屿众多而地形复杂的海岸。直线基线示意图混合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确定海岸基线第二节国家主权水域一、基线(领海基线)二、内水三、领海二、内水定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为内水,是国家领水的一部分”内水主要包括:湖泊、河流、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内水的主权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进入了必须守规矩军用船舶进入要申请具有属地管辖权制定法律规章主权国无害通过权海湾–海洋深入内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可在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水域为内水–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历史性海湾沿岸属于同一个国家,其湾口宽度远远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港口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港口制度由国内法规定入港权问题第二节国家主权水域一、基线(领海基线)二、内水三、领海三、领海概念领海的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的领海制度1、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的宽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如何确定领海范围??首先划定本国领海基线,然后向外延伸一个领海宽度,确定领海外部界限,就是领海线。根据国家实践,关于领海线的划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交圆法:适用于领海基线为正常基线的情况共同正切线法:适用于领海基线为直线基线的情况平行线法:适用于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情况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平行线法平行线法领海交叠情况的处理国家通过协议划定彼此之间领海的界线。除非协议规定,任何一国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三、领海概念领海的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的领海制度2、领海的法律制度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领土主权,这种主权不仅及于领海水域,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的法律地位(1)对领海内资源的独占权利;(2)对领海内国内航运的独占权利;(3)在领海内进行国防安全保卫的权利(4)制定领海内海洋科研、环保、海底电缆铺设、关税、卫生、移民等法律、规章,并具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5)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家的领海主权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三、领海概念领海的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的领海制度3、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其内容主要包括:通过领海的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强调“无害”,指外国船舶在通过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活动无害通过制度中沿海国的权力为了维护领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3)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3、领海概念领海的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的领海制度4、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外国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国际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要由各国国内法确定。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通过沿海国领海,须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遵守沿海国相关的法律规章。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其领海,因违法行为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其船旗国应付国际责任。二、海洋法律制度海洋法概述国家主权水域国家管辖海域国际水域群岛水域第三节国家管辖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什么是“国家管辖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沿海国家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三个海洋区域,与内水和领海不同,它们不构成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对其享有特定的专属管辖权,因此,我们将上述三种海域统称为“国家管辖海域”。1、毗连区毗连区的产生背景狭窄的领海宽度不能满足沿海国对某些重要国家权利如防止和打击走私、卫生防疫等进行有效地维护,扩大领海宽度极易招致国际上的争议和反对,实践中出现了领海外另设一个区域专门行使领海内某些特定权利的做法——毗连区的雏形。1736,英国“游弋法”,1802年建立24海里防止走私区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基本建立起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下的毗连区制度。什么是“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的实际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在毗连区内有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权: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国的毗连区制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建立并确定了我国的毗连区制度主要内容:规定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外部界限为从基线量起等于24海里的线。明确了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利:防止和惩治在领陆、内水、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对违反我国法律者可以从毗连区内开始紧追。(三)国家管辖海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专属经济区∽∽是现代海洋法体系中一个新的海洋法律区域,它的建立极大的突破了传统海洋法中领海以外就是公海的格局,被称为一个“革命性的概念”专属经济区的建立概念的提出是广大发展中沿海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的结果,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体系。最早1947年的智利总统声明,拉美国家紧紧跟随1952年8月18日,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签署《圣地亚哥宣言》:“对邻接本国海岸并从该海岸延伸不少于二百海里的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仅允许一些国家的船舶在该海域无害通过。1970年5月8日,阿根廷、巴西、秘鲁等9国签署了《蒙得维的亚海洋宣言》1971年,智利代表为这个200海里海域起名为“承袭海”1972年,非洲17个国家在喀麦隆首都召开非洲国家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会议建议非洲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设立一个经济区”1972年8月,肯尼亚向负责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工作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前,沿海国家建立
本文标题: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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