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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2015.4.2本章基本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本章重难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亦称为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封闭性:公司不对外发行股份、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股东人数受限制。2.人资兼合属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其他股东意思和公司章程的限制。3.股东的参与性。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4.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些国家公司法上均非必设机构。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性质1.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以创设公司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2.公司设立的性质(1)发起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申请公司设立等(2)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人数没有下限,所以还包括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即应由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的确定应当依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享有专有权。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其实更适合成为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对于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等具有重要意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审批——出资验资——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其中:(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如下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所在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情况:1.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公司登记条例》第13条:(a)全国性公司;(b)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c)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名称预核准程序: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文件:1.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设立审批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需要审批的是:1、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审批的,如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审批的公司3、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四)出资验资1.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我国《公司法》不在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纳出资时必须一次全部缴足,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但是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出资方式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3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可作价出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一)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由成立后的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及相关权利的证书,也称股单。证明书上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账册,但其内容不反映公司营业情况,也不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只记载“出资人”的情况。记载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略有不同。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经理四、监事会一、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股东会的职权:(1~11)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1)股东会常会(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时间按时召开;(2)股东会临时会议:由有关主体提议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三)股东会会议的召开1、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1)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并主持(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通知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对此可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对此也可以另有约定。3、股东会会议的表决(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一般事项的表决,法律未对表决权数进行规定,一般应为过半数。(3)特别事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决的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非表决式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二、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性质与组成1.董事会的性质(1)股东会信托的常设机构;(2)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3)公司业务的集体行权机构;(4)公司法人的代表机构。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还是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没有规定,董事应当是自然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董事长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任期1、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受托人和代理人。董事是以集体方式行使职权,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才以个人身份执行职务。2、董事的任期。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限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三)董事会的职权(1)—(11)(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董事会会议的召开1、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董事会应当将对所议事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五)执行董事《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经理(一)经理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雇,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但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不是公司的必设机构。(二)经理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1.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2.监事会的组成规模较大和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规模较小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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