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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学习内容:一、隋朝的法律制度1、隋朝的立法概况2、《开皇律》主要内容3、理解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二、唐朝的法律制度1、唐初立法指导思想2、唐朝的立法概况3、唐朝的法律形式4、唐律的篇章结构5、行政立法6、刑事立法7、民事立法8、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9、经济立法10、《唐律疏议》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1、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社会背景:存在短暂,但却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特别是在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上为后代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一、立法状况(一)文帝时期的立法活动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名例》、《卫禁》、《户婚》、《职制》、《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了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和成熟,这一体例被唐律所沿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夏商西周春秋——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战国、秦汉开始——继续沿用,但劳役刑得到广泛使用。文景刑制改革,废除肉刑,为其过渡奠定基础。北齐——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唐——进一步改进完善,沿用至清末2、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的镇压。“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吸收“八议”、“官当”、“听赎”,确立了议、当、减、赎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了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意义:《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承上启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二)炀帝时期的立法活动《大业律》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三)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二、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御史台地方:按州(郡)、县的行政区划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审级,州刺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取消了州刺史对死刑的处决权,死刑执行必须经过皇帝批准。隋朝虽是一个短暂的王朝,但其法治却比较完备,尤其《开皇律》成就更为突出,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对唐以后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有较大影响。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法制的兴废对于国家的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社会背景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作为辉煌的时期,是封建立法的完备时期。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一)礼刑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二)法令简约(三)宽仁慎刑二、立法状况(一)武德时期——唐高祖《武德律》(二)贞观时期——唐太宗《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奠定了唐律基本面貌(三)永徽时期——唐高宗《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四)开元时期——唐玄宗《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五)大中时期——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三、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1、律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管理法规。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律令格式相互配合,互相补充,使统治者在法律的运用上,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第三节唐律的篇章结构一、篇目简介共12篇:《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二、结构(一)律文——12篇,502条。(二)疏议——编在每条律文和注之后,用来解释律文。(三)问答——以问答的方式对律文的疏议作进一步阐释。(四)注——对律文比较抽象的地方的解释。注意:疏议、问答、注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节行政立法一、《大唐六典》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三省:中书省——最高发令机关,根据皇帝旨意草拟诏令。门下省——审议机构尚书省——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尚书省下设六部。六部:吏、户、礼、兵、工(二)九寺五监三、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州(郡)县乡(坊)、里(村)四、官吏选任制度——科举制度隋炀帝时:科举取士唐进一步完善了科举制:扩大考生来源;增加考试科目,其中,应“明经”和“进士”二科者最多。注意:唐代考中只取得任官资格,经过吏部考试才能做官。——打破门第观点,为中小庶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五、考课制度考核机关:吏部、皇帝考核标准:德:四善才:二十七最考核等级:上上至下下共九等六、致仕制度——70岁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乞骸骨”第五节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原则(一)维护贵族官员及亲属的法定特权1、八议:议故、贤、能、功、贵、勤、宾2、请3、减4、赎:以铜赎刑。5、官当: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二)其他刑法适用原则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请、赎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犯罪时未老,废疾,案发时老,废疾、依老、废疾论;犯罪时幼小,案发时长大,依幼小论——体现宽刑精神2、自首减免刑罚——注意具体规定3、同居相隐;——相隐范围较之汉律明显扩大4、共犯区分首从——注意具体规定——为首者(造意者)处刑重,随从者减一等。注意几种例外情况。5、二罪上俱发并合论罪,重罪吸收轻罪。具体表现为四种。对官吏犯赃罪不得适用。6、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则依“本条”断罪。7、断罪无正条出罪——“举重明轻”入罪——“举轻明重”8、化外人相犯同类相犯——以其本国法律处断异类相犯——按唐律处断二、刑名(一)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较之隋在排列顺序、流刑里程和居作年限作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化。(二)刑之加减——指对犯同一种罪的犯罪主体,由于情节不同,故根据罪行轻重,予以加刑和减刑。注意:一般不得加致死刑,“致死不复加”三、罪名(一)十恶由北齐“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处刑较重,不得享受八议、请、减、赎、官当、免等特权。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二)其他主要罪名1、杀人罪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反映了封建刑罚理论的发展,刑事立法的完备。2、伤害及保辜期限保辜期限:因伤害罪在伤情一时难以预测其后果时,为被告立限,责令其为伤者治疗,限满后,再因伤情定其应处之罪。在保辜期限内,受伤害人死亡的,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3、强盗、窃盗4、略卖人口罪5、官吏犯赃罪(1)受财枉法赃(2)受财不枉法赃(3)受所监临赃第六节民事立法一、丁年与行为能力成丁之年:21岁、23岁社会等级不同,其权利范围不同:(一)贵族官僚(二)平民百姓(凡人、良人)士、农、工、商(三)部曲客女(贱民)(四)奴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物权(一)土地所有权官田与私田“均田令”:口分田与永业田(二)其他物权1、山野之物的取得——先占原则2、宿藏物——与地主均分,古器物送官府,给付一定酬金。3、遗失物——无人认领,规官府。4、漂流物——所有权属原主,适当补偿。5、孳息物——归原主人所有(三)对物权的保护1、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动产所有权的保护三、债(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1、买卖关系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认可。2、借贷契约(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必须返还原物。贷一般指“消费借贷”(2)计息与不计息:不计息之债——负债牵掣: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行使条件:第一,债权人必须预先报告官府,得到允许第二,牵掣的财产不得超过债务原本。放债取息——出举(举钱,举息)注意:第一,对于计息之债,债务人违期不还,债权人到官府起诉,官府不予受理。第二,严禁违法取利。3、寄存契约第七节婚姻、家庭、继承立法一、婚姻立法(一)结婚年龄太宗: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玄宗:男十五,女十三。(二)缔结婚姻报婚书有私约受聘礼——具备上述要件之一,婚约成立。(四)离婚1、强制离婚(1)有官府强制离婚(2)义绝:夫妻之间情义断绝,犯义绝者,强制离婚,否则判处徒刑一年。2、协议离婚——和离,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二、家庭立法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为内容家长制统治地位。(1)子孙在家庭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2)夫尊妻卑三、继承立法(一)宗祧继承指根据血缘与辈分关系而继承宗庙世袭的制度。其特点是嫡长继承。(二)财产继承诸子均分“户绝资产”——家中无男子继承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遗产。第八节经济立法一、赋税立法(一)“租庸调法”——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二)“两税法”——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而得名。二、手工业管理立法产品规格责任制三、商业管理立法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疏。第九节《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一、主要特点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经验。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二)用刑持平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方法很多,唐律仅规定绞、斩两种。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4、加役流刑的设立——针对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实行加役流。(三)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四)依礼制刑,礼法合一(1)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2)其次,从唐律的条文来看,皆“一准乎礼”二、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第十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2、刑部——司法行政机关3、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对司法活动进一步干预。(二)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进一步干预。二、诉讼制度(一)起诉1、举劾和告发;2、告诉: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二)审判1、案件管辖2、审理案件的要求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换推)3、判决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死刑奏报制度4、执行徒、流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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