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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1,许可过多过滥•2,职责权限不明•3,设定不规范•4,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严重•5,借许可乱收费二、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1。管理性行为•2。外部行为(参阅第三条第二款)•3。依申请行为•4。解禁行为•5。要式行为•区别许可与确认三、基本原则•第一,许可法定原则。•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三,高效便民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信赖保护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不得转让原则。•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七,监督原则。•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原则•1。维护市场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自由不受行政侵犯。•2。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二)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一般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许可是一种最后的管理手段(四)设定权的分配•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为主•以国务院临时性决定和省级规章为辅。•(第十四、十五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省和省会市、较大市人大制定•地方性规章:省、省会市和较大市政府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无设定权。五、实施机关(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二条)•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三条)•3。受委托的组织。•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集中许可、统一许可与联合许可•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六。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普通程序•1,申请。•2。受理。•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推行电子政务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3。审查:•第一步:形式审查•第二步:实质审查•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利害关系人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决定与送达。•5。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听证。•(1)听证的条件。•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当事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审查人主持人(3)听证程序:听证前•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的举行•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听证制度的意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许可机关作出公正合法的许可决定•6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特别程序•1。特许的程序。•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认可的程序——考试(第五十四条)•3。核准的程序•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登记的程序(第五十六条)5。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七、行政许可的费用•1。不得收费原则(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收支两条线原则。(第五十九条)八、监督检查•1。包括对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2。检查权限•3。违法许可的处理:撤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4。许可的终止与注销•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九、法律责任•1。许可机关与人员的责任•(1)行政责任•(2)赔偿责任•(3)
本文标题:行政许可法讲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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