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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一、主体--自然人和法人1、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通则》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类别:①18岁以上自然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18劳动成年制。《劳动法》规定: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享有劳动权。《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人(1)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工厂、商店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利、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特别企业法人:法律法规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铁路法》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火车站《邮政法》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邮电所《银行法》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各银行分行、支行《保险法》总公司分公司《航空法》航空公司、机场(3)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行为能力受到经营范围限制。二、代理制度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本人)代理权关系代理后果归属关系代理人第三人代理行为关系2、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分为:(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案例: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帐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请回答: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效果的无权代理。外表授权类型效力善意人资格第三人权利追认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效力待定善意但可以有过错。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例外情形:1、盗用他人文件2、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善意且没有过错。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三、诉讼时效1、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胜诉权是实体诉讼权利,而不是程序诉讼权利,可以诉讼,但法院不一定保护。起诉后法院审查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以驳回起诉处理。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2、种类(1)一般时效。二年。(2)短期时效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3、诉讼时效的变化(1)诉讼时效的中止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注意:最后6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定事由: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2)诉讼时效的中断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2)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第103条: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一)诉讼;(二)仲裁;(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四)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五)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四、物权制度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种类完全物权-所有权不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动产物权3、所有权(1)所有权取得劳动生产;收益;即取得原物的孳息;添附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如国有化、没收、征税,征收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或者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案例:捡拾被打丢的高尔夫球是否构成盗窃罪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2)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所有权类型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概念: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五、债权制度1、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请求权、任意性、平等性和相容性债权总论分论侵权行为合同订立合同内容与形式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责任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债权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概述2、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如彭宇案不当得利,如许霆案其它3、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金钱担保----定金六、全民所有制企业1、“老三会”:指国有企业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厂长(经理)负责制加上“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构成传统国企治理的基本模式。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起政治保障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引导企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常设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2、“新三会”: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或意思机关。在有限公司中称之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则称之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监事会:是公司中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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