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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水利局2第一部分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0.01主席令第7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06.29主席令第4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1主席令第8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05.11主席令第1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07.01主席令第38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03.01主席令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07.03主席令第8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06.10国务院令第3号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03.22国务院令第7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07.02国务院令第86号1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04.15国务院令第460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08.01国务院令第120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05.05国务院令第38号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国务院令第25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08.01国务院令第383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1993.10.05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发布1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02.21水利部第17号令,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01.22农业部令第39号1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12.26水利部第8号令2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12.21水利部第7号令3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03.04水利部第9号令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1999.09.01农业部公布2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2000.05.15水利部第13号令,水利部令第20号修订24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业部2002.03.05农业部农渔发[2000]5号2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2002.05.01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2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08.23农业部令第19号2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12.01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第24号令修订28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2005.07.08水利部第23号令29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005.01.01水利部第22号令3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05.30水利部第5号令,水利部第24号令修订31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4.10.01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32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04.02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33云南省防洪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07.01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3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10.01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35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03.01省七届大常委会公告36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07.01省政府令第41号37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省人民政府1998.11.23省政府令第76号38玉溪市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局职能市政府办公厅2002.04.01玉政办发4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2002]54号39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1999.06.12财综字[1999]102号40关于市水利局加挂“玉溪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牌子和市水产站加挂“玉溪市渔业行政执法支队”牌子的批复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3.03.31玉机编[2003]1号41关于玉溪市水产工作站加挂“玉溪市渔业船舶检验站”牌子的批复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5.03.08玉编办[2005]40号42关于成立玉溪市水政监察支队的批复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02.15玉机编[2000]2号4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07.01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部分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第一节行政许可(共30项)(一)取水许可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5(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4)《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5)《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第七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一)中型水库和中型水电站、火电厂的取水;(二)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三)地表水设计流量0.3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万立方米的其他取水;(四)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6)《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三、内设机构(四)水政水资源处“……;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水政水资源处6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4人(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7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8批。”(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以及个体采矿,必须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制度,具体报批办法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水土保持工作站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4人(三)河道采砂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9(4)《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内设机构(五)防汛抗旱处……;主要职能是: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实施统一监控和调度;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防汛抗旱处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3人(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批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2)《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玉溪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内设机构(五)防汛抗旱处……;主要职能是: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实施统一监控和调度;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10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防汛抗旱处3、执法岗位职数:在职3人(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
本文标题:玉溪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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