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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发布时间:2011年6月13日浏览次数:1009鲁煤发〔2011〕107号机关各处室,驻济各直属单位: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九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煤炭工业局是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省煤炭工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及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协调。第三条开展煤炭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处室、单位配合共同实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的执法依据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依据审定后,执法处室、单位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能、人员及岗位配置情况,进一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第七条执法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重点、目标和措施。年度执法计划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按月调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每月初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第九条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处室、单位要严格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或听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第十条煤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取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确保执法公正有效。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以保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裁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第十四条执法处室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建立规范的案卷,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第十五条执法处室、单位对配备的执法装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维护,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煤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认真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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