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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确定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张书岩异体字的处理是研制《规范汉字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把《规范汉字表》研制过程中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和对异体字处理的初步意见作一介绍,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使异体字的处理获得更加圆满的结果。本文拟论述如下几个问题:一、异体字的定义问题;二、《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处理情况;三、《规范汉字表》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收异体字的处理。一、异体字的定义问题(一)异体字定义中存在的矛盾“异体字”是上一世纪50年代的汉字整理工作中产生的一个术语。对这个术语,当时没有赋予十分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一般认为它就是传统文字学中的“或体”。我们认为,既然是一个新产生的术语,就有必要赋予它明确的内涵;并且不必与不同时代产生的“或体”的概念完全吻合。异体字定义在学术界的主要分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关于“同音同义”异体字所涉及的一组字应该有同音同义关系,这是没有疑义的。但何谓“同音同义”,这还是个有歧义的概念。在上一世纪50年代汉字整理工作之初,对异体字的认识是“音同义同而写法不同的字”①。这是一个很大众化,也很好理解的说法。既然是音“同”,义也“同”,那么在音义方面就不应该有“不同”。但是在“减少字量”的思想指导下,整理工作慢慢偏离了原来对异体字的认识。作为整理异体字成果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异体字”的内涵显然与“同音同义”相左,为了找到一个恰当的说法作为理论支撑,研制者提出了“完全音义相同”“音同而含义有广狭之分”等概念②,此后,学术界又提出了“广义异体字”“狭义异体字”,“严式异体字”“宽式异体字”等说法,继而“广义”“宽式”异体字又被细化为“全同”“正异包孕”“交叉”“异正包孕”四种情况③。在为研制《规范汉字表》而召开的异体字问题研讨会上,集中讨论了异体字的定义问题,而其核心就是如何理解“同音同义”。经过专家们的热烈讨论,得出了一致意见,即异体字的定义要采用“严式”的。也就是说,上述“全同异体字”以外的三种情况都不纳入异体字的范畴。但是,对于什么是“音义全同”,仍然留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判断两字是否异体关系,必须从来源上搞清楚两个字是否为记录同一字而造;如果不是,那么意味着一开始二者就存在着不同,即使后来功能一致,也不能算异体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分清历时与共时;我们讨论的是现行汉字的异体字问题,因此,只要两个字在从古至今(主要是现代)的实际使用中功能完全相同,就可以认为“音义全同”。2.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的关系目前流行的对异体字所下的定义中,对其中两个(或几个)字关系的描述大致有如下三种方式:⑴“异体字就是彼此音义相同而外形不同的字。”(裘锡圭《文字学概要》第205页)根据此定义,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⑵“异体字指汉字通常写法之外的一种写法,也称或体。”(《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此定义把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分为“异体字”和“通常写法”,显然有了主次之分。⑶“异体字是跟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现代汉语词典》)此定义把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分为“异体字”和“规定的正体字”,显然有了规范与非规范之分。三种说法,采用哪一个,也是需要定夺的。(二)分清学术层面与应用层面是解决异体字定义的关键《规范汉字表》是一个汉字规范的系统工程,是有时间性的,不可能等到对一切学术问题都解决了再进行。另一方面,《字表》又必须符合科学性的要求。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认为,在研制《字表》时,分清学术层面与应用层面,是处理《字表》涉及的若干问题的一个较好的途径。所谓分清两个层面,就是说当从学术研究和实际应用的不同角度看同一问题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应该允许保留。解决异体字的问题也应该如此。随着两个层面的分清,上述异体字定义中的两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1.要不要追究字源的问题异体字应该是为记录同一个语素而造的不同形体的字。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一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字表》的任务则是要告诉群众:今天我们写字的时候,用哪一个,不用哪一个。因此,《字表》判断两字是否异体关系,首先应着眼于功能,即在从古至今,特别是今天的使用环境中,两字是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亦即实际上音义完全相同。本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有些字尽管在造字时并非为记录同一语素而造,但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功能已完全趋于一致,将其中一字放入《字表》的异体字栏也未尝不可。试举二例:罪(辠)尽管“罪”的本义为捕鱼竹网,但这个意义在文献中已没有什么记载,相反,它已经取代了“辠”的功能(记录“犯法”的意义);而“辠”作为记录“犯法”的字,历代也都有使用。因此《一异表》从规范用字的角度,将“辠”处理为“罪”的异体字,是可行的,《规范汉字表》拟仍之。闸(牐)《广韵•洽韵》:“牐,下牐,闭城门也。”本指城门上控制出入的悬门;《宋史•河渠志四》:“每百里置木牐一,以限水势。”用为水闸。而“闸”的本义并不是水闸。《说文•门部》:“闸,开闭门也。从门,甲声。”今音yā。明清以来才借“闸”为“牐”,表水闸义。裘锡圭先生认为“有可能是一个兼有假借、形借和同义换读等性质的文字借用的特例”④。因两字功能相同,故《一异表》从规范用字的角度,将“牐”处理为“闸”的异体字,是可行的,《规范汉字表》也拟仍之。2.异体字所涉及的两个(或几个)字的关系我们认为,从学术层面上,可以采用上述⑴⑵两种提法。⑴是抛开具体的使用状况,就异体字的本质而言的。⑵已含有考虑应用的成分,因为一般情况下,记录同一语素的两个字总有一点主次之分。当然,“通常写法”的含义不排除发展,主次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因时而易。而从应用的层面,我们就必须采用⑶,只有分清“正字”和“异体字”,才能保证当前用字的规范。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异体字作出如下的定义:异体字一般指跟通行汉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在特定的规范中,则指跟规定的正体字同音同义而写法不同的字。(三)《规范汉字表》异体字栏的含义《规范汉字表》将设“异体字栏”。在异体字的定义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填写异体字栏时还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异体字栏是否要收入全部异体字;二是“包容”异体字能否收入异体字栏。运用“两个层面”的理论,这两个问题同样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1.《规范汉字表》不是对异体字的全盘整理《规范汉字表》要不要把字表内规范字所对应的异体字都收进来?这个问题,随着“学术研究”与“应用”两个层面的分开,也就迎刃而解了。从古至今,汉字产生的异体字数量相当可观,而且每个字都有一个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把它们的身份和来龙去脉都搞清楚,不仅非一日之功,而且可能性极小。《规范汉字表》是为了解决当今一般印刷物和手头用字的规范问题,因此《规范汉字表》的异体字栏只收现、当代有影响的异体字,那些一般人见所未见,根本不会使用的异体字,即异体字中的古字、死字、僻字,就不必收入了。收了,反而徒增人们的负担,或使一些字死而复生,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这些字拟收入待整理的《汉字整理表》中。2.把“正异包容字”收进来根据前述定义,异体字应该是指与正字音义全同的字。但是事实上,那些音义与正字不完全对等,特别是音义被包含在正字之中的字,也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如背(揹),当“背”读bēi,作动词用时又可写作“揹”,这样“bēi书包”的“bēi”就有两种写法:背和揹。这仍然是汉字中的冗余现象,应该予以规范。从学术角度看,这类字鱼龙混杂,笼统地称作“包容异体字”确实不妥,我们可称之为“包容字”,以区别于“异体字”。下面对包容字作一些具体分析:⑴两字本为异体关系,后其中一字又借作他用(或实与另一字同形),或产生引申义,而另一字只保留单纯的本义。如:雕—鵰两字本为异体关系,都指一种猛禽。后“雕”又借为雕刻、雕画字,“雕”与“鵰”遂形成包容关系。膀—髈《说文•肉部》:“膀,胁也。从肉,旁声。”“胁”指腋下,“髈”为“膀”的或体,今音páng。两字也都读bǎng,指肩膀,可认为是异体关系。但“膀”又用于膀胱(páng),又指浮肿(pāng),“膀”与“髈”遂形成包容关系。蚌—蜯两字本为异体关系,都指一种软体动物。但“蚌”又读bèng,用于地名蚌埠,“蚌”与“蜯”遂形成包容关系。⑵被包容字为包容字的分化字。如:尝(嘗)—嚐“嘗”本义为品尝,从旨,尚声。后来产生尝试、曾经等义。为突出品尝的本义,又造了从“口”的“嚐”字。奔—逩“奔”本义为奔跑,后引申出“朝,向;投奔”等义(读bèn),“逩”则是为记录引申义而产生的分化字。上述背—揹与此情况类似。苏—甦“苏”本义为一种草,借用为苏醒义;此外,“苏”还有姓氏、地名等许多意义。后产生会意字“甦”表示“苏”的假借义苏醒。上述四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分化字产生后,在被分化的意义上,分化字与母字都在使用,因此形成实事上的异体关系。而就两字的全部音义来看,则形成包容关系。⑶包容字后起。有时被包容字产生于前,包容字产生于后,由于种种原因,后起字逐渐取得了规范字的地位,而先产生者的意义则被包容其中。如:炮—礮、砲因为最初的大炮是一种抛石的机械装置,所以写作从“石”的“礮、砲”。当火炮产生后(大约起于南宋金元之间⑤),才有了从“火”的“炮(pào)”字。“炮(pào)”字产生后,与“礮、砲”并行,而有压倒“礮、砲”之势。“炮”这个字形,我们又可以从先秦的文献中见到。不过,那是音义不同的另一个同形字,读páo,义为烧烤,又用于“炮烙(páoluò,一种酷刑)”“炮制(制中药的一种方法)”;又读bāo,指一种烹调方法。这样,“炮”与“礮、砲”就形成了包容关系。幹—榦“榦”的本义,《说文》认为指筑墙时夹板两头起固定作用的木柱,段玉裁认为指“主干”。“榦”是从木,倝(gàn)声的形声字,“木”讹作“干”,产生俗字“幹”。“幹”虽是一个两部分都是声符的特殊字,却有后来居上之势,不仅具备“榦”字的所有功能,又另外派生出许多“榦”所没有的意义:才干(幹)、干(幹)事情等等。这样,“幹”与“榦”就形成了包容关系。上述诸被包容字的意义,既然完全可以由包容字取代,就没有必要让它们与包容字同时并存。如果斤斤计较于它们没有“正宗”异体字的身份,而非要给它们以“规范字”的地位,或另立“包容字”一栏,我们认为从应用的角度看,都是没有必要的。二、《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处理情况(一)《规范汉字表》处理异体字的一些具体说明1.异体字栏收入现、当代有影响的异体字和包容字。原《一异表》中与正字为交叉关系或音义多于正字的“异体字”,根据其使用情况,或作为规范字收入《规范汉字表》,或收入备查的《汉字整理表》。2.异体字与正字“完全同义”是相对的,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例如两字中某一字有一个极生僻的本义或古义,仅见于字书而无书证;某一字在字书中记录有通假义,而另一字没有记录等等。这些不影响二者异体关系的主流,我们仍将其中一字放入异体字栏,必要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如:駁—駮“駮”本义为兽名,此义古罕用,“駁”后来用同“驳”。庵—菴两字都指小草屋,又特指尼姑住的寺庙。但古代“菴”又用于“菴䕡”这种植物。对这两组字可作如下处理:序号现行规范字繁体字异体字读音备注驳駁駮bó①反驳。②颜色不纯。◎“駮”本义为传说中的兽名。bó驳运。庵菴ān◎“菴”古又用于“菴䕡”(植物名)。又如两字意义完全相同,只是两字或其中一字有某些特殊的用法或特别的色彩(如姓氏、人名、地名等等),可将不提倡使用的字处理为异体字,另外在“备注”中说明它们各自的特殊用法。如:德—惪《汉语大字典》:“惪,同德。”《现汉》将“惪”处理为“德”的异体。但国名(德国)等不能用“惪”,可在“备注”中说明。槩—概两字完全同义。但古代姓氏书中有槩姓,可在“备注”中说明。浚—濬两字完全同义。但“濬”有时用于人名,可在“备注”中说明。矩—榘两字完全同义。但“榘”有时用于人名,可在“备注”中说明。3.将某些正异关系的字组调整为繁简关系。
本文标题:规范汉字表对异体字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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