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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紫金(备案)[2009]N33号-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1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且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府没收征用或因为任何的政府当局或地方当局的命令;(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政变;(三)核爆炸、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和其他各种污染;(四)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五)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六)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操作规程;(三)运输工具不适载;(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五)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六)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七)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三)任何间接损失;(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第九条下列财产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但是经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除外:(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认定的危险货物;(二)动植物、鲜活货物、血制品、冷冻品等易变质物品;(三)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武器弹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四)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古玩等贵重物品。第十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和运输货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运输货物期间自承运货物完全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抵达目的地后承运货物完全卸离运输工具时止,最长不超过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之二十四时。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4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承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5(二)索赔申请书;(三)货物发票(货价证明)、运输合同或凭证;(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责任认定证明;(五)损失清单及施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支付凭证;(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益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的赔偿,在承运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0%。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占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6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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