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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证明彭水县工商局:兹有长办岩基站在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沙沱街7号经营性用房1间,面积约40平方米,产权属长办岩基站所有。该经营性用房没有办理产权证明,不属于两违建筑,且不属于政府红线范围内,现已通过政府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彭水县汉葭街道沙沱居民委员会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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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3、经营场所证明(无房产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04412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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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12-18
本文标题:3、经营场所证明(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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