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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西藏自治区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其它工程建设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前款规定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应当在合理造价区间内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法确定施工单位。第三条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依法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负责,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四条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立项、资金批复手续;(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和《西藏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等任意一家以上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至报名截至时间不少于5日。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信息送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和工程发包价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信息一旦发出,不得随意撤回。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报名截至时间前1天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第八条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是指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申报预选承包商的企业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库内的承包商可直接参加本规定所指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第九条建立全区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各地区、县不再另行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年受理申请并审查、公布两次,第二年起每年一次。第十条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区外企业已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第十一条承包商在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前(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预选承包商库:(一)被自治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二)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承包商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按照顺序装订,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第十三条承包商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的程序:(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预选承包商申请通知,并在西藏自治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西藏自治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异议的承包商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名单,并在西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第十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库且三年内不予列入:(一)在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二)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三)被自治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施工项目的或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的。承包商被清出预选承包商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小额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由预选承包商库内具有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预选承包商库以外的承包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第十六条投标人直接从西藏自治区建设信息网站下载小额工程的招标信息,需要施工图纸的,直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购买。投标人无需编制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信息要求提供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质量和项目经理名称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和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包括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第十八条开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第十九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第二十条开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验投标人身份,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三)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1、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承诺函没有投标单位盖章的;3、投标承诺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4、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5、对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和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第二十二条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完成后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和开标地点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3天,3天后如无异议应当根据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第二十四条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一)中标后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二)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因中标人原因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第二十五条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投诉的处理,参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表》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表企业名称资质主项等级资质等级增项资质证号安全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基本帐户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企业经理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技术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近三年受处罚情况(含不良记录)企业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企业盖章: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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