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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教育交流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教育交流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EDUCATIONEXCHANGEASSOCIATION,缩写为“CE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中国教育交流协会是中国教育系统对内、外开展教育交流的社会群众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依法积极开展和推动中国教育界与各国教育界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努力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并以团体会员名义受其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北里甲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2-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开展教育国内、国际交流活动的意义,协调和组织各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二)同各国相应的教育机构和团体联系团组互访、交换专家、教师讲学、互派留学人员、交换图书资料、合作办学以及派遣教师赴海外任教或进修等有关事宜;(三)举办或联合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四)促进各会员单位同各国学校之间的校际联系,并协助办理团体会员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宜;(五)联系和实施国外民间组织的教育资助项目;(六)为各国来华访问或旅游的教育界人士提供咨询和服务;(七)汇总并及时提供教育国内、国际交流的各种信息。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已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或具备外事接待的能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和获取本会印发的各种资料;(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理事会,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4-(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5-(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6-(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会员单位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协会缴纳会费,主动多缴不限。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印制资料、表彰奖励、向民政部门缴纳社团管理费等,以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7-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08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中国教育交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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