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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6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在某些主要诉讼阶段上起重要指导作用的准则。3(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一,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诉讼主体正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为,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诉法的精神实质,掌握了基本原则,才能了解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规则为什么这样规定。如诉讼保全让原告方提供担保。4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民诉法的局限性,为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在民事、经济审判中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十分复杂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本原则概括性强、适应性大,如遇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审判人员既可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5(三)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分类我国民诉法从第5条开始至第16条,以12个条文规定了18项基本原则,再加上民诉法修订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共有19项基本原则。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应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基本原则分为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和民诉法特有原则两类。61、民诉法与其他法的共有原则共有原则是根据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和规律设定的,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已有规定,民诉法根据自己的特点重新加以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规定这些原则的法律不止一个,适用的范围也比较广。7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根据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原理和特殊规律设定的,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上述19个“基本原则”中,有的不属于基本原则,而是基本制度,如“两审终审原则”;有的既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属于基本制度,如“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补充或变通规定的原则”。8(四)我国民诉法主要应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法条中所占比重之高,创世界民诉法立法之最,这也表明我国立法者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重视程度。但数量庞大的基本原则体系发挥作用极其有限,原因在于,立法者主要将其定位于口号的宣示上,缺乏以诉讼权利制约审判权力的具体内容。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以现代司法理念来重塑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使其由空泛的宣示性条文走向精简的制约性条文。9排除那些不具有基本原则特质的原则和已经由宪法规定的原则,我国现行民诉法需要保留的基本原则只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两项。这两项基本原则在各国民诉法中都处于重要位置,在现代法治国家其内涵亦比较一致,修订时增加其对审判权的制约内容即可。此外,还应增加直接言词这项充分体现程序保障要求的基本原则。这项在法治国家早已存在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对解决我国审判实践中许多暗箱操作和不规范做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能够规定并贯彻执行的话,我国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许多弊端都在很大程度上能被克服掉。10二、辩论原则(一)我国的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从形式上看,既包括言词辩论,也包括书面辩论。或者说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从时间上看,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1、辩论主义的含义辩论主义是指构成裁判的基础资料事实和证据的提出由当事人负责,法院的裁判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在财产诉讼中主要适用辩论主义,在人事诉讼中主要采取职权探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相对的。职权探知主义强调法院应当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12132、辩论主义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辩论主义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第一,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当事人主张者为限,当事人未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另一方没有争执予以承认的,该方当事人无须举证,法院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原则上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自行收集证据。14国外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诉法确立的辩论原则的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前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及其他行为有约束作用,体现了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后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和其他行为无约束作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程序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与此有很大关系。3、辩论主义的功能辩论主义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诉讼中来自法院的突袭裁判,法院不能为超过辩论以往范围之裁判。辩论原则的机理是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受到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包括量和质两个方面。辩论主义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中的程序保障。154、辩论主义缺陷之补充(1)法院的阐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明了诉讼关系,通过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说明和发问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作出进一步陈述或者补充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释明不仅仅是法官的一项权力,它还具有强烈的义务色彩。16根据辩论主义,构成裁判的基础资料事实和证据的提出由当事人负责。但当事人并非皆有此能力,若仅仅因为如此将本可胜诉的当事人,由于缺乏能力而败诉,不符合公正裁判的要求。故应透过法院释明义务的履行以补充当事人能力之不足。17法院释明义务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充处分权主义之不足,而且还在于突袭性裁判的防止。对于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胜败利益的法律观点与事实观点,当事人应有表达意见影响法院关于特定观点判断的权利。18(2)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仅于例外情形,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例如,台湾民诉法288条第1项规定,仅在当事人声明之证据法院无法得到心证,为发现真实必要时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证据。19(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变迁我的辩论原则原先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依附于当事入主义的诉讼模式。我国的辩论原则最初规定在1982年颁布的试行民诉法中,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其次,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成和法官的行为具有约束性,而我国的辩论原则为非约束性的。20我国开始向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转型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导致了辩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回归,例如:(1)强调事实应当由当事人引入诉讼,法院应针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2)初步确立了诉讼上的自认制度。(3)加强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缩小、限制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由于强调程度的不够,从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辩论原则“空洞化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突袭裁判大量发生。2122(二)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23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243、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达成和解。4、是否上诉、上诉范围,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三)增设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诉讼行为近年来,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作伪证等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问题非常突出,民诉法多处对此作出规定,所以,我首先简单谈一下这些概念的关系。恶意诉讼是指起诉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所提起的诉讼。25虚假诉讼则是原告、被告虚构纠纷,通过诉讼以达到损害他人、团体、国家的利益。不论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都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对他人、团体、国家利益的损害,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26为制止和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27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8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29《民诉法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但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需要对具体规范进一步细化。如该原则应该在民事诉讼的哪些环节或事项上发挥作用。由于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很少运用基本原则,最好要对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分类归纳,要把它抽象成可以用司法适用的类型。此外,还涉及到和现有司法政策的协调问题,否则难以有效运转,如案结事了。30案例分析甘肃省某市物资供应公司与该省某县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加工厂按照合同的约定预付了30%的货款,物资供应站也按期将货送到。加工厂收到货后,以货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合同约定的其余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其余货款验货后一次付清)。供应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工厂支付剩余的货款30万元,违约金1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资供应站所送货物已被加工厂使用,无法就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在立案后3个月达成协议,31加工厂在调解书生效一周内向物资供应站支付货款28万元。调解书生效两个月后,物资供应站多次催要,加工厂仅支付货款10万元,供应站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多次做工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执行和解协议,加工厂向物资供应站支付13万元后结案。请问:法院在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做法体现了何种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学说的理念?该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我国有很大的普遍性,请对法院的这种做法的效果以及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作出评论。32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该制裁在性质上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与实体法中的法律制裁有所不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防止利用法律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不过,该制裁措施的具体落实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例如,关于衡量情节轻重的大体标准。33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有必要的限度。我国学界总的态度是,如果具体规定、类推适用等方法可以得出与运用诚信原则相一致的结论时,不适用诚信原则,只有当具体规定或类推适用等方法的适用将违背诚信原则或无此类规定时,才可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34当然,仅仅规定一个基本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落实和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对具体规范进一步细化。由于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很少运用基本原则,最好要对非诚实信用的行为进行分类归纳,要把它抽象成可以用司法适用的类型。此外,还涉及到和现有司法政策的协调问题,否则难以有效运转,如案结事了。3536(四)应增设直接言词原则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直接、言词原则本是两项原则,由于两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在场为先决条件,甚至两者有重叠之处,故学界有时亦将其视为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
本文标题:第6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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