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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案例分析答案1
汽车变烟煤资料:2009年11月9日,某市审计局财务审计组对市属水泥厂进年度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笔业务的记录为:增加资产“原材料—燃料(烟煤)66400元”,冲减债权“应收账款66400元”。但是,购入烟煤既没有原始发票,也没有入库单,只附了一张由该厂开具给B公司的收款收据;经查,B公司既不耗用也不经营烟煤。通过调查了解,原来是该厂以购烟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进一步追问,得知B公司以一台吉普车抵还了欠该厂的货款,由于厂长打招呼不要将其入固定资产账,于是就做烟煤处理掉。审计组就此责令市属水泥厂纠正会计账务,并给予了经济处罚。要求:分析水利厂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哪一个特征?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上述业务?【参考答案】: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必须按《会计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真实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案例中,以购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所编制的会计分录,既没有购车的原始发票,又没有实物验收单,纯属捏造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仅凭自己开具的收款收据,就编制了一笔虚假的会计分录、填制了记账凭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难以收回的债务,对方以物抵债,也是常见的事,只是应该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案例所示,应该据实进行会计处理,即收到什么就记什么,收到的是吉普车,就应该记增加“固定资产——吉普车”,然后冲抵减少B公司的债务减少。应当注意,本案例中,审计组仅给予经济处罚就完事,而未能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也是一种执法不严的行为。权责发生制应用案例资料:红星股份公司的张红星,在出纳、材料会计等岗位上经过几年的磨练之后,又接手了会计稽核工作。在近半年的稽核工作实践中,张红星虚心学习,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张红星在对红星股份公司2009年12月份的有关账簿审核中,发现了如下的记录(1)红星股份公司在新产品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款新研制的产品,该产品将在三个月后投产。在会上收到了两项客户订单及客户预交的订货款500000元,账簿记录为:收入+50000(2)财务处新购进两台电脑,总价16800元,账簿记录为:费用+16800在会计主管人员的支持下,张红星和相关业务处理人员进行了座谈。在座谈会上,相关人员对上述账务处理的理由陈述如下:对于业务(1)相关人员认为,这样处理的原因有二,一是这500000元终究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引起的,作为销售收入来处理并无太大的不当之处;二是这样处理有利于国家税收。对于业务(2)相关人员认为,电脑使用率很高,同时也是高淘汰率产品,他自己在三年前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由于住处电压问题,买回的第二天即被击毁。无奈之下,它又重新购买了一台,但当时价格不菲的配置,电脑的贬值非常之大,因此作为当期费用处理是可以的。张红星在听了相关人员对上述账务处理的陈述后,根据自己在学校中学到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全面的阐述,相关人员在听了张红星的论述后,感到收获很大,他们愉快地接受了张红星的意见,并做了相应的错账纠正。要求与讨论:你知道张红星是怎样阐述自己的观点的吗?假如你是张红星,请你指出账务处理的错误之处及改正方法。【参考答案】:损益确认是否正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企业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经营目标的检查控制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趋势的预测、经营业绩的评价和考核等。)同时还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问题,因而,必须准确把握经营损益的确认。对于本案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涉及到“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企业必须遵循该记账基础来确认损益额。1.对于第一笔业务,公司相关人员的看法及处理是错误的。作为该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收到的500000元款项,属于客户交来的订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于预收的款项,当期在货物(或劳务)没有提供之前,收入并未真正实现!因此,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增加入账,只能作为公司负债(即预收款)增加入账。2.对于第二笔业务,公司相关人员的看法及处理也是错误的。电脑确实属于高淘汰率资产,但是,根据其特性及相关规定,电脑应属于固定资产,不能将电脑等同于流动资产看待,即使电脑在使用过程中遭受意外毁损,也不能因此而更改其作为固定资产性质。因此,该公司应将购置电脑时一次计入当期的费用16800元,改记为固定资产的增加,同时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分期计算折旧费。(一般根据国家规定的电脑折旧年限计算。电脑折旧年限相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比较短。)会计职业道德案例资料:万民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2009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民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事总经理予以说明”。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公计师解释”。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董事长的陈述不符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要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规定,不因单位负责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改变,更何况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实际上由董事长授意指使的。2.总经理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其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业务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3.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总会计师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本文标题:第一章案例分析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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