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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标准及其管理主讲人:曾虹文讲师简介•北京大学心理学学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全国首批劳动仲裁员、曾任劳动仲裁副院长,资深劳动法专家•著有《劳动关系概论》等多部书籍曾虹文深圳市衡泰恒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盐田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协会秘书长理论知识考试各模块知识比重表项目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基本要求基本知识15100职业道德550相关知识劳动标准实施管理151010劳动合同管理151520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101520劳动规章制度建设101010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10151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202025合计100100100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试涉及内容表项目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综合评审基本要求基础知识100100职业道德50相关知识劳动标准实施管理1015劳动合同管理1520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1510劳动规章制度建设1015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1515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2015合计100100100目录劳动标准的制定A劳动标准的主要内容B劳动标准的应用C劳动就业标准D劳动标准的制定A一、劳动标准的基本概念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概念劳动报酬标准01分类工作时间标准02休息休假标准0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04保险福利标准0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06职业培训标准07女工特殊保护标准08范围劳动力市场运行标准劳动关系运行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广义中义狭义1、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A、重复性B、标志性C、常见性D、劳动性AC2、一般狭义的劳动标准是指()A.劳动力市场运行标准B.劳动关系运行标准C.劳动条件标准D.劳动法律标准法律A行政法规B地方法规C规章D二、制定方式各级标准化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劳动标准;行业性组织制定的劳动标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一)国家、地方和机构制定模式集体合同A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C(二)用人单位制定模式三、制定劳动标准的权利及其限制立法型、标准化机构(一)权利范围程序限制①通过规章制度制定劳动标准的程序规范;②通过集体合同制定劳动标准的程序规范;③通过劳动合同样本确立劳动标准的程序规范。内容限制①内容合法;②结构完整,应有罚则;③规定全面。(二)限制合法性审查协商(1)通过规章制度制定劳动标准的程序规范公示或告知备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订;第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审议02制定集体合同草案01登记备案04签字03公布05(2)通过集体合同制定劳动标准的程序规范四、劳动标准的效力劳动标准散见于不同层次的规范文件和合同文本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劳动标准、地方级或行业级劳动标准、企业级行业标准。就高不就低原则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且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以劳动者请求适用且对劳动者最有利的那个等级文件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有利原则外部因素内部因素⑴用人单位的发展状况;⑵企业文化;⑶员工力量。五、影响因素⑴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实需要;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⑶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⑷公共安全;⑸国际竞争的需要。1、保障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制度是()A、劳动监督制度B、劳动标准制度C、劳动合同D、社会保障制度D2、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制定的程序规范步骤有()。A、合法性审查B、协商C、公示告告知D、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ABC3、劳动标准的形式的三个层次是()A.国家级劳动标准B.企业级劳动标准C.地方级劳动标准D.行业级劳动标准E.国际级劳动标准ABCD简答: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制定程序。答:制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法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收集资料进行分析、确定目标及工作标准、提出编写提纲、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审批和公布。法定程序包括:合法性审查、协商、公式或告知、备案。法定程序是核心。劳动标准的主要内容B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工资标准(一)工资的概念和基本职能工资的基本职能包括:分配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二)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三)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3)法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颁布(1)最低工资的起源和分类我国最低工资立法始于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此后不久颁布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我国最低工资分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类。(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则视为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当地就业者及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b)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d)职工平均工资。e)经济发展水平。f)就业状况。3、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4、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示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1、()劳动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A.2004年1月20日B.2007年1月20日C.2002年1月20日D.2000年1月20日A简答题: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考虑的因素?答:当地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起草用人单位工资薪酬标准时注意的问题?答:1、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正常支付)2、试用期工资支付(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视同正常劳动的工资情形(法定节假日,哺乳、工伤等)4、患病或非工负伤停止劳动(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5、与人单位停工(超过一个工作周期新约定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6、违法犯罪(劳动者取保候审、判处管制等,合同未解除的继续支付正常工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一)工作时间的概念1、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调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2、缩短工作时间⑴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⑵从事夜班(22时—次日6时)工作的劳动者。⑶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工作的女职工。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规定①工会协商;②劳动者协商;③不得超过法定时数。(深圳36小时)⑵延长工作时间特殊规定(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①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在法定休假日内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装卸人员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工作特点、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无论是不定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需要获得员工同意,且双方进行约定外,还需要向特定单位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一律视为标准工时制。(二)休息时间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劳动者享有的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又称间歇时间。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连续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三)休假1、法定节假日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⑵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⑶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2、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满1年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⑴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⑵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300%
本文标题:第一讲+习题(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课件,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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