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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5]108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程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工程质量评分值=((Σ(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五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管理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表C表2~表5)。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D),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各标段《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88)交公路字577号文件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附录A竣工文件目录及归档单位竣工文件按四部分整理编制,分甲、乙组两种分别装订成册。甲种文件包括第一、二部分,由交通主管部门归档;乙种文件包括第一、二、三、四部分,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分别归档。第一部分:综合文件(一)竣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鉴定书;2.交工验收报告;3.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二)工程总结1.施工总结;2.监理总结;3.设计总结;4.建设管理总结;5.质量监督工作总结。(三)征地拆迁资料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2.征地批文;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4.占地图及土地证。(四)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五)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六)工程交接表(工程名称、主要工程数量、固定资产价值)(七)竣工文件缩图(比例1∶2000)第二部分:竣工决算按交通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第三部分:竣工图表竣工图表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施工中无变更时可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图表。第四部分:设计、施工文件(一)技术、设计文件1.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2.审批的设计变更及有关文件;3.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二)施工文件1.工程质量文件(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2)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3)原材料试验结果汇总表;(4)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汇总表;(5)路基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6)路面分层压实度汇总分析评价表;(7)路面含灰量(水泥用量)检测结果汇总表;(8)灰土、水泥稳定土强度试验汇总表;(9)油石比检测结果汇总表;(10)路面平整度、路拱、宽度、厚度检测结果汇总表;(11)路面弯沉检验汇总表。2.试验、检测报告(1)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2)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3)混凝土及砂浆强度试验报告;(4)击实试验报告;(5)压实度试验报告;(6)稳定土强度试验报告;(7)石灰(水泥)剂量试验报告;(8)油石比试验报告;(9)筛分试验报告;(10)其他各种试验报告;(11)外购材料(产品)合格证书。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1)基坑(钻孔、隧道开挖等)检查记录;(2)基础(桩基等)检查记录;(3)路基、路面检查记录;(4)钢筋混凝土配筋检查表;(5)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6)其他各种中间检查记录。4.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1)预制件成品检查记录;(2)外购件进场检查记录;(3)各种现浇成品检查记录;(4)各种构造物成品检查记录;(5)各种分项工程完工后检查记录;(6)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三)进度控制文件(1)总进度图(表)、计划、批准文件;(2)分期进度图(表)、(月、季、半年、年)计划,批准文件;(3)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4)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四)投资控制文件概预算审批文件及投资增减、变化的文件等。(五)施工原始记录1.施工日志、监理日志;2.开、完工记录;3.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等记录;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5.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6.施工照片集;7.其他各种原始记录(含音像资料)。附录B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二、工程概况;三、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建设;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五、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六、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附件: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鉴定书(含各标段);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3.各标段工程质量评分表。附录C竣工验收委员会综合评分表(见原格式文件))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6.开工及竣工日期;7.工程概(预)算情况及实际造价;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10.实际征用土地数;(二)评价和鉴定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按附表C表2、3、4、5所列项目进行评价);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本文标题:贵州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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