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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价值•品牌是能够为顾客提供其认为值得购买的功能利益及附加价值的产品。品牌能提供给顾客比一般产品更多的价值或利益——功能性的与心理性的。它们产生于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之中,强劲的特殊的关系使得品牌形成了除产品功能价值外的其它无形资产价值:让消费者愿意购买一个品牌而支付更多的钱,对恶劣的市场环境产生抵抗力、形成竞争优势、在分销渠道中获得杠杆力等等。•品牌价值源于品牌的资产价值或财务价值的传统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品牌价值源于市场,即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信赖与忠诚的观点受到推崇。“级差地租”理论和商品二因素理论认为,品牌价值既与生产者的特殊劳动投入的数量和质量有关,更与市场认可程度有关;在既定市场条件下,品牌价值取决于生产者的特殊劳动投入与市场认可的契合度。•一般的品牌理论认为品牌资产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品牌认知度、知名度、好感度、忠诚度、联想度和其他专利资产。整合形成品牌的原料,包括具体面和抽象面,具体面有质地、价格、色彩、广告、音乐等;抽象面有功能、利益、情感、感受等,通过品牌定位,形成品牌发展策略和传播计划,并据此推进,从而创造该品牌在认知、知名、好感、忠诚、联想、专利等方面的品牌资产。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目录•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第Ⅳ部分群岛国•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第Ⅵ部分大陆架•第Ⅶ部分公海•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第XVI部分一般规定•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Ⅳ企业部章程•附件Ⅴ调解•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Ⅶ仲裁•附件Ⅷ特别仲裁领海基线•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中国海岸线曲折,确定领海基线有一定难度,目前大部分领海基线尚未划定。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passage〕。•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公海•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marine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海洋主权
本文标题:第三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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