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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三编_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12/191第七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2019/12/192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一般原理(一)竞争的概念与特征1.竞争的概念: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为获得最佳生存发展环境和最大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2019/12/1932.竞争制度的特征(1)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最大的经济利润。(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2019/12/194二、竞争法的概念1、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竞争法的宗旨: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民主。2019/12/1953、竞争法的特点(1)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的竞争行为。(2)竞争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竞争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2019/12/1964、竞争法的功能(1)威慑功能。(2)矫正功能。(3)协调与促进功能。2019/12/1975、我国竞争法立法现状•我国于1993年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竞争立法定向统一化和规范化。2019/12/198•为了有效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规章。如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如《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这就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并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2019/12/199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及原则(一)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因市场竞争活动多引起的特定的社会关系。1、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相同或者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因争夺市场或者顾客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包括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及市场竞争活动所引起的竞争法律关系。3、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2019/12/1910(二)竞争法的原则1、平等、自由原则2、公正的原则3、维护充分竞争的原则2019/12/1911四、竞争法的规制内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广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垄断或图谋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方法(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惯例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后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12/1912(二)竞争法的规制内容1、对垄断的规制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4、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2019/12/1913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12/1914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一)立法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2019/12/1915二、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10.2.4.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限定、强制用户购买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指定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购买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刁难。例:某省A市B区电信公司为农村用户装电话,同时说明所有申请装电话的用户,必须购买本市某电话厂家生产的电话机。问:此类行为是否属限制竞争行为?2019/12/1916(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10.2.4.3)•①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②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③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强制交易的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区封锁例:A.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繁出现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锅炉B.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饱和,遂以检疫为名,限制外地猪肉进入本市2019/12/1917(3)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10.2.4.8)–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包括很多种,如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地区、限制转售客户等。红林工贸公司电暖器电暖器、插座、熨衣板投诉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利用的必须是经济上的优势(3)行为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4)行为人所附条件不合理某县工商管理部门2019/12/1918(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10.2.4.1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为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2019/12/1919投标者串通投标案某高校E单位招标建设计算机系统工程,预算投资500万元。D单位C单位B单位A单位600万元2019/12/1920某建筑公司串标案某市市政府某建筑公司准备兴建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用招标形式职员同学关系项目负责人张某李某2019/12/1921三、不正当竞争方法。(1)欺骗性交易方法。(10.2.4.1)•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之近似,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019/12/1922•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2019/12/1923(2)商业贿赂行为(10.2.4.4)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暗中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帐目中予以反映。–如果这种财物或好处,包括佣金、回扣、折扣等等,记载入交易对方的正规帐目中,则不至于因为这种财物或好处导致交易对方偏离正常的商业考虑而进行交易。2019/12/1924•1、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姜肖川在担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市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美金1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3、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9/12/1925(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10.2.4.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①行为主体——经营者生产或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其他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③行为人客观方面对商品与服务做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虚假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利用广告、其他宣传方法2019/12/1926(4)侵犯商业秘密。(10.2.4.6)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3)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2019/12/1927•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下列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19/12/1928(5)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定价)•指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2019/12/1929(6)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10.2.4.9)–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作虚假表示;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是指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金额或商品折算金额超过5,000元。2019/12/1930(7)商业诽谤行为(10.2.4.10)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如果经营者所散布的事实并非虚假,虽对竞争对手的信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12/1931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经营者故意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相关知识点]——比较广告“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2019/12/1932小案例3-1•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微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答案:B–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019/12/1933小案例3-2•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用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答案: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2019/12/1934小案例3-3•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A.开奖不允许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
本文标题:第三编_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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