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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判决的承认(recognition)和执行(enforcement)概述依据条件程序第一节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概述(了解)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条件,执行是承认的结果。——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第二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了解)一、理论依据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互惠说二、法律依据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各国法院都是根据本国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第三节承认和执行的条件(重点)1、原判决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大多依承认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3、判决是确定的判决(依该外国法院地法确定)4、是合法的判决(大多依承认执行地国家的内国立法来确定)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6、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有的依被请求国冲突法)7、国家存在互惠关系8、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2008年《民诉法》265、266条,《民诉意见306条及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事实互惠,实践中灵活。如在无司法协助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条件下,原则上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能得到适当的代理)(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未正在审理,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离婚(调解书的效力,管辖权)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白、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请问: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第四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了解)一、承认和请求的提出二、具体程序1、执行令方式:(1)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一般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2、重新审理方式(英美):由被请求国法院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再按本国程序执行。3、登记执行方式(英):登记后执行。针对英联邦国家和欧盟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3、我国的程序:(一)申请的提出:民诉264、265条1、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B当事人请求我中级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2、我国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A我国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B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二)审查:形式审查(三)承认执行的程序:裁定承认执行,发出执行令(四)执行适用的法律:我国的民诉法(五)认定外国有无管辖权的标准:依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我国实践中采用)依原审国的法律:有好的前景注:《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方式、受理和审查,以及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有关互惠条件的理解[案例]1994年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案。大连中院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理由:不存在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分析:对互惠条件的解释应更加合理,只要对方没有拒绝承认与执行我国的判决,在同等条件下,也不应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的判决。2002,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2003,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2005,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2007,36.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2007,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2008,36.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2008,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2008,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本文标题:第二十八章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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