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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1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2“杨”、“茶”、“苎麻”等。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⑦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裸岩石砾地面积用比例系数扣除。⑧油桐与农作物间作,油桐郁闭度小于40%的土地。1.2水田①常年种植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荷花)、荸荠(马蹄)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②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③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耕地。1.3水浇地①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②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1.4旱地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1.6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①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3②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③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④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⑤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⑥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⑦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⑧25°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①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②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③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④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⑤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⑥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⑦种植果树的滩地。⑧25°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42.2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2.3茶园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2.4其它园地①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②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③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①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②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③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④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3.林地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木。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①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②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③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④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⑤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⑥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⑦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⑧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5⑨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2m(下同)。⑩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1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12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13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林地。○14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15滩涂上的成片林地。3.2有林地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3.3灌木林地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3.4其他林地①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②砍伐迹地、火烧迹地。6③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①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②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③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④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⑥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⑦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⑧林区专用公路。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①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②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③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④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⑤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⑥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⑦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4.2天然牧草地①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③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7草地。4.3人工牧草地①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4.4其他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①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②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③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⑤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⑥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⑦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⑧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5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①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②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③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85.1铁路用地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5.2公路用地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②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③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5.3农村道路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①乡级以下,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②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③坑塘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9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5.4机场用地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①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①军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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