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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作者:*来源:*点击数:1102时间:2005-1-11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83—91,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主要符号Ap——桩身的横截面面积α——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宽度c——土的粘聚力Cc——土的压缩指数Cs——土的回弹指数Cu——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Cv——土的固结系数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Eo——土的变形模量Es——土的压缩模量e——土的孔隙比fi——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估算的桩周土层的极限摩擦力Il——土的液性指数Ip——土的塑性指数K——渗透系数L——桩长Li——按土层划分的各段桩长——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Po——上覆土层的自重压力Pc——土的先期固结压力pH——酸碱度Ps——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b——桩端附近的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桩端土的承载力标准值——桩周土的摩擦力标准值——无侧限抗压强度——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s——沉降量Sr——土的饱和度St——土的灵敏度Up——桩身周边长度ω——土的含水量ωi——土的液限(碟式仪测定)ωL——土的液限(圆锥仪测定)ωp——土的塑限z——勘探孔深度β——折减系数γ——重力密度p——质量密度ν——土的泊松比φ——土的内摩擦角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软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勘察。第1.0.3条软土地区的工程地质勘察,必须针对工程和软土的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正确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软土地基,或对环境有影响的场地,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宜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监测。第1.0.4条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软土及其工程地质特征第2.0.1条软土的判别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外观以灰色为主的细粒土;二、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三、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第2.0.2条软土的工程性质特点是高压缩性,低强度,高灵敏度和低透水性。在较大的地震力作用下易出现震陷。第2.0.3条软土层具有良好的层理,在互层中伴随有少数较密实的颗粒较粗的粉土或砂层,成为软土层中的变异土层。第2.0.4条我国软土的主要分布区,按工程性质结合自然地质地理环境,可划分为三个地区,即沿秦岭走向向东至连云港以北的海边一线,作为Ⅰ、Ⅱ地区的界线;沿苗岭、南岭走向向东至莆田的海边一线,作为Ⅱ、Ⅲ地区的界线(附录一)。这一分区可作为区划、规划和勘察的前期工作使用。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勘察阶段可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对大型厂址、重点工程应分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勘察;对建筑性质和总平面位置已定的工程,也可仅进行详细勘察。第3.1.2条建筑场地,按其工程地质的复杂程度可划分为:简单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单一,无暗塘暗沟,互层简单,土质均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中等复杂场地:地形微起伏,地貌单元较单一,暗塘暗沟较少,交互层较复杂,土质变化较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较大,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复杂场地:地形较起伏,地貌单元较多,暗塘暗沟较多,交互层复杂,土质变化大,地基主要受力层内硬层和基岩面起伏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存在液化和震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在具体进行场地划分时,如有类别的过渡,则须以主要方面综合分析判定。第3.1.3条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结合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土的性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工程地质分区或分段。第3.1.4条建筑物因地基造成的破坏,按其后果的严重性,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4的要求。建筑物等级表3.1.4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类型一级很严重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建筑物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二级严重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建设项目的一般建筑物4层~13层的多层住宅建筑物吊车起重量在<300kN的单层工业厂房对沉降有一定要求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三级不严重3层及3层以下的住宅建筑次要的建筑如仓库,各类辅助车间等第3.1.5条工程地质各勘察阶段的调查、测绘、勘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数据,以及搜集到的有关地质资料,必须在现场及时检查,整理并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勘察成果的基本素材,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一般内容及其数据整理的要求按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要求。第3.1.6条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钻孔的回填。第二节可行性研究勘察第3.2.1条可行性研究的勘察阶段,应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以及技术经济效益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一、搜集拟建地区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冻土和工程地质资料,以及当地的建筑经验;二、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场地的地貌、地层、构造、土质、地下水及不良地质现象等工程地质条件;三、对已有资料的研究评价尚不符合确定建筑场地要求的,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甚至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第3.2.2条可行性研究勘察要查明建筑场地的不利因素:一、有无古河道、暗塘、暗浜和沟谷,地基土严重不均匀;二、有无斜坡或起伏大的浅埋基岩,应分析存在滑坡的危险;三、地震时能否发生地裂、地陷和液化;四、有无洪水和海潮威胁或地下水的不良影响;五、地下有无未开采的矿藏和文物。第三节初步勘察第3.3.1条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依据。第3.3.2条初步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一、建筑场地范围的地形图;比例尺以1∶500~1∶2000为宜;二、取得已有地质资料和建筑经验;三、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四、有关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规划布局的初步设想等。第3.3.3条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一、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层、成因、层理特征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以及下卧硬层和基岩的埋藏条件与起伏。寻找合适的持力层;二、初步查明场地微地貌的形态、堆填土的分布范围和埋深;三、初步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冻结深度;四、初步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如古河道、暗浜、暗沟、地下坑等穴的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五、对地震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场地,应判定场地的地震效应;六、初步查明环境地质对建筑场地的影响;七、当建筑物的荷重较大时,应评议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或桩基础的方案。第3.3.4条初步勘察要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或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层界线,在海边应垂直海岸线;二、勘探点宜按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地貌交接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应当加密;三、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四、按规划主要建筑物的设想布置勘探点、线。第3.3.5条初步勘察的勘探点间距,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应符合表3.3.5规定。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表3.3.5场地复杂程度勘探点的间距简单场地150~200中等复杂场地100~150复杂场地50~100第3.3.6条初步勘察的勘探孔,分为一般性和控制性两种,其深度根据可能布置的建筑物等级和勘探孔种类确定,并应符合表3.3.6规定。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除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基岩即可。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表3.3.6注:勘探孔包括钻孔、原位测试孔及探井。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至1/3,每个地貌单元应有控制性勘探孔。每个主要建筑物地段必须有控制性勘探孔。第3.3.7条初步勘察时,原位测试和取试样的勘探点,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部位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性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个(组)。第3.3.8条初步勘察时,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补给和排泄条件,以及地下水水位的变化幅度;二、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的,应统一观测地下水位,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侵蚀性分析,一般地区取样地点不应少于2处,在有污染源的地区宜多取样。第四节详细勘察第3.4.1条详细勘察阶段,应对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提供岩土工程的参数、方案的论证和建议。第3.4.2条详细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一、附有座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二、场地初步勘察报告或邻近地质资料;三、各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上部结构及地下设施现状等;四、可能采取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允许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第3.4.3条详细勘察阶段,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应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及承载能力作出评价;二、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侵蚀性和地层的渗透性;三、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开挖、回填、打桩等)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并提出防治方案和建议;四、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必要时,应对基础沉降量、相邻基础沉降差或基础整体倾斜进行计算;五、提供深基础开挖后边坡稳定性计算所需参数和支护方案,并对基坑开挖、井点降水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第3.4.4条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以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等级确定:一、复杂场地或一级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或建筑物的周边线或体形变化和应力集中的地段布置;二、其他场地和建筑物等级,应按建筑物周边或建筑群布置;三、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四、在复杂场地上,对面积小但荷重大或重心高的单独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布置勘探点不得少于2个。第3.4.5条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表3.4.5规定: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表3.4.5第3.4.6条对建筑范围内的暗塘、暗浜等,应查明其工程性质和范围、深度、填埋时间和所填筑的材料。第3.4.7条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一、对按承载力计算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作强度验算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m,勘探孔的深度,条形基础为4b、单独柱基为2b;二、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勘探孔深度,宜取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或符合表3.4.7规定。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更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三、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压缩层的下限或在此范围内遇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终孔。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孔深度可按公式(3.4.7)计算:式中z——勘探孔深度(m);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m);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控制孔取2.0,一般孔取1.0。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表3.4.7注1.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2.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四、在地震区有可液化土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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