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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11日辽水利建字[1999]125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江、河、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填筑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设工程和险工险段治理等工程。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第六条建设各方要积极应用和推广堤防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堤防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第八条按照堤防工程管理权限,各市水利局在省水利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第九条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堤防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省、市有关堤防建设管理的规定,搞好本区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按照批准第三章建设管理机构第十条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有几个项目,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单位作为项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组建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利局负责。项目法人可以是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也可以是新组建的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可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组建后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机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当有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的40%。三、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懂业务,善管理,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堤防工程建设任务。四、技术负责人组织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二级堤防工程建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对所承担堤防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二、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好、用好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有关报批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五、负责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并签订监理和施工合同。九、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负责人离职审计制度,根据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项目法人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任职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第四章设计审批第十六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按下列权限执行:(一)一、二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转报水利(二)三、四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十七条由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第五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部颁资质标准和第十九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和《防洪标准》(GB5020-94)第二十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一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号)执行。第二十二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四级(含四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三、四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在中国水利报和一种以上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经上级水利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5家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邀请本埠外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5家。第二十四条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并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应允许外埠的施工单位参加投第二十五条限制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定。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须报经松辽委批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实行邀请议标的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应当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及承担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厅备查),方可允许参加投标。外埠、外系统施工队伍需到省水利厅办理准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2/3,受聘专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定。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履约能力、技术水平、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评标结果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一家中标单位和一家候补中标单位。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当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报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批准。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当向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将招标工程概况、招标准备情况、招标时间、方式、内容、施工前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当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批准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禁止承包单位未经批准将中标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对分包转包的中标单位一经发现,二年内取消其参加省内水利工程投标资格。专业技术强的工程不得依靠雇佣民工为主进行施工。第三十五条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第七章建设监理管理第三十六条对新建、扩建、加固和改建等各类堤防工程建设实行对施工阶段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依据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任务。严禁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须报省水利厅审核,办理上岗证并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正、副高级工程师资格,有一项以上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1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和监理费用。第四十条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第四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控制,对施工合同和工程信息进行管理,协调甲、乙方的关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第八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十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第四十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前期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第四十六条项目报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管[1998]275号)一、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和国际河流的一级堤防的报建申请由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国际河流的二级以下及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由松辽委三、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报建申请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半年进行一次分类、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一、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第四十八条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包括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第五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二、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三、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四、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五十一条加强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交流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有专人负责工程建设信息工作,按月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月5日前报出。包括完成实物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质量情况经市水利局报送省水利厅,包括质第九章施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解决有关设第五十三条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承包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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