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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案第一编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熟悉经济法律责任及其履行;4.熟悉经济法的概念;5.了解我国经济立法概况;6.了解经济法实施的概念与意义。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学时)P17目的与要求:通过对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经济法形成原因的讲解,使学生了解经济法是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而产生和发展的。重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难点: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客观方面:①经济集中和垄断,这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②战争需要。(2)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1809-1865)在1865年发表的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应该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发展(1)战时经济法;(2)危机对策经济法;(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三、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原因P23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1)市场缺陷的存在:①市场障碍的存在;②市场的惟利性,即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③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3)国家的能动反应。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①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②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③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④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2.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1)公私法划分理论。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人提出的。以公私法划分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和国家;追求形式正义,追求没有人的意志干扰,追求客观标准;不存在权力、责任这些概念的独立性。2(2)垄断时期原来的公私法理论受到了新挑战。19世纪末以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受到了挑战。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中,①首先是民商法,因为民商法由本身固有特性决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个人权利和意志自由成为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虽然在现今社会它还需要考虑和维护社会利益,但它排在第一位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从这一角度来兼顾社会利益。这是民商法作为私法,与其他公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由经济法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和社会总体两个不同的角度,共同协调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思考题:1.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1学时)P41目的与要求:通过对经济法概念、调整范围、本质特征、基本原则的讲授,使学生准确全面地掌握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并明确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重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难点:经济法的本质。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9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P51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1.宏观调控的特点---全局性、长期性和重要性。2.宏观调控法律的内容:(1)规范政府行为,明确调控目的、方法、基本方式、职权和职责。(2)规定宏观调控的程序。(3)设定宏观调控的手段。(4)明确政府及相关人员在决策中的失职行为及法律责任。(5)明确政府在市场失灵时的应急职权。(6)明确宏观调控保护的范围。二、经济管理关系P511.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2)管理范围覆盖全部纵向关系,还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一些关联性的横行经济关系。(3)国家始终是最主要的主体。(4)具有隶属性和强制性。(5)具有社会公共性。2.经济管理关系的范围:(1)微观管理。(2)市场管理。(3)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三、涉外经济管理关系1.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各种经济关系。2.特点:(1)主体一方的特定和行为特定。(2)适用法律特定和纠纷解决的广泛。(3)遵循的原则为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P56一、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二、经济法的特征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3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64经济法的原则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体现经济法本质,并贯穿于经济法全部内容的原则。1.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所谓社会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经济法规范从总体上看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率为基本准则。一般考察,宏观调控法从来都是强调整体效率的,市场规制法也是强调市场整体效率的。2.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经济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3.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它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责、权限与程序的法定,强调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法定。思考题:P681.(2)(3)●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1学时)P70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及其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重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体系。难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P7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节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P80一、经济法的渊源P80经济法渊源的种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不成文法。1.制定法。制定法是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等。2.非制定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二、经济法的体系P82(一)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结构: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内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在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4称。(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宏观调控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2.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P77一、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同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2.“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二、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起源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传统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传统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三、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本质功能不同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整法。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四、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例如,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及运行都反映出国家的干预。然而,商法与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和本质是基本相同的,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思考题:P85(4)第二编经济组织法第四章经济法主体与经济管理主体(2学时)P99目的与要求:让学生了解市场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结构,掌握市场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及其权利与义务,并熟悉市场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及其基本形式。重点:经济法主体的涵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结构。难点: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第一节经济法主体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及基本涵义P1001.定义: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社会实体)。2.涵义:(1)经济法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2)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经济法主体必须参与国家经济协调活动。(4)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5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1.经济法主体外
本文标题:经济法教案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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