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交易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3.限制交易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取决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最低5000万元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经营权限★★★1.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2.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3.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4.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5.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6.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7.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证券服务机构★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2.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发行的条件1.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必须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财务状况良好(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能发行)。(6)上市公司有其他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注意:首次发股的,变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需满足一般条件6条。3.配股条件,是向原股东配股,如10股配3股:(6条一般规定+3条)(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多10配3股。(2)控股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进行。注意:不是包销。4.增发条件:新股东和老股东者可以增发(6条一般条件+3条)(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哪个缩小就用哪个。(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未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投资的情形,干过了可以,最近一期期未还回来了就行。(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需要满足6条一般条件):(1)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10)(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90,可以打折,增发不能打折)。(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4)什么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发行(法定障碍);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好多上市公司是大股东的取款机,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借钱,如借钱不还。)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财务报告有问题。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用途出决议。资金用途不能干什么: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000)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元(>4),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10%)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未达到要求(25%,10%)。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2.未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且拒绝纠正的。3.上市以后有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4.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5.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期形。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涉及的重大诉讼,属于重大事件,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不暂停。注意:收购期限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总数的25%以上),应终止。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已偿还的不用管)。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1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意:股票上市为3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3.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1.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注意:基金募集期限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只有封闭式基金才可以上市交易,开方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证券发行的程序:证券发行的保荐★★1.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3.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4.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25.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6.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证券的承销★★★1.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注意:配股是包销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一个承销商不行)承销。3.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4.在代销,包销期限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6.{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1.发起人(1)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他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他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他们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董事会秘书。3.短线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规定(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4.股票:5%+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1.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的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中介机构1.为“股票发行”(首次,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6.内幕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7.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四章笔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367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