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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号)《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六年九月十四日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分车道、路肩、边沟、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街头空地、公交场站、公共广场、农贸市场;(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给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六)城市供热供气设施。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城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或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第六条委托拆迁的建设项目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第八条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1.5%的标准,先拨付30%的工作经费。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第十条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3‰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附着物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确定。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记载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认定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第十五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结合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附着物补偿价款。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征地补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六条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一)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二)征地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三)征地拆迁公告后,在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规定附件一、二执行。第十九条被拆迁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标准:(一)1—7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二)8—15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仍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搬迁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do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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