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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取得的成效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四审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迄今已两年多。《社会保险法》实施取得的成效1、建立健全了5项社会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从窄到宽,参保单位和人数持续增加。(2)提高了基金统筹层次,基金规模从小到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3)待遇水平从低到高,保障水平逐步提升。(4)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已出台。2、促进了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从“广覆盖”向“全覆盖”的统筹发展。(1)养老保险: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医疗保险: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提高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1)201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军人保险法》,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2)目前,《社会救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在抓紧制定。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存在的困难(一)有的规定回避了矛盾,没有涉及实质内容。例如: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未对医疗保险的制度模式作出明确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险种的缴费费率,未作规定。退休年龄改革未涉及。(二)授权性条款太多。五大险种改革进程不一,各地发展不平衡,各方利益博弈激烈,使《社会保险法》对很多实质内容,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共有9处授权:第十条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三、《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一)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需考虑三块制度的统筹协调。先按法第22条的要求,拟于近期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再考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2、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予以关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外国做法各异;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5省市试点进展缓慢。3、通盘考虑“三支柱”多层次建设,尤其关注职业年金的建立。4、精算与筹资模式选择,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完全积累、部分积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是否需要做实?空账运行与名义个人账户缴费费率的确定与调整: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应对老龄化危机;基金的投资运营如何保值增值。“十二五”期间能否以及如何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块医疗保险制度如何衔接整合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还是《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的制定和制度的设计,需解决具体问题。例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需研究筹资模式、重复参保、个人账户、报销比例、定点服务、欺诈骗保等问题。(三)修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需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发挥预防失业和积极就业目标。有关部门需达成修改一致意见。例如:是否以及如何调整费率;能否以及如何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保岗位、稳就业中的作用。(四)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制定,2010年修订下一步再修订可能涉及的内容:(1)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和赔付的便捷性;(2)发挥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作用;(3)通过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行业费率标准要更准确、精细,单位浮动费率要真正实施起来;(4)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保;(5)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需落实,制定可操作的代位追偿办法。(五)制定《生育保险条例》制定条例,还是先修订规章两种制度并轨,还是维持现状(六)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制定:授权各省选择征收机构。税务和社保两家平分天下的现状。下一步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需尽早明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2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社保理事会3家联合上报国务院审议。2013年的二档项目。涉及的主要问题:(1)是否细化规定投资产品和比例;(2)理事会的定位:能否直接投资;(3)是否写明战略储备的基金性质,是否规定基金支出的条件和程序;(4)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能否参照执行。(八)其他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法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管理刚性不够,有“弹性执法”问题。监管要到位,安全放第一。需加大内外部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权责一致。基金监督队伍建设要加强。要理清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的关系,加强审计、财政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裁定与司法判决的衔接。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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