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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先有地还是先有房?这个问题,因为荒诞,所以它本来就不应构成一个问题。作为一所宅院的业主,他要不就是先买下了土地然后在上面建房,要不就是从别人手中连房屋带土地一起买下,而这房屋,也自然是人家先拥有了土地才建起来的。然而,有人(有权力的人)却通过质疑新中国五十年代给城市业主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的效力来肯定上述荒诞了。我便给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去了一封信,希望得到该中心的一份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然而我却大大失望了。以下就是我与该中心某位工作人员的信函交往的内容。提问:您好!就您所咨询的问题,提供如下意见:关于原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于1951年所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现在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该证书不再是个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但在确定土地使用权时,如果该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仍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那么可以确定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二○○六年十二月六日这真是开玩笑了。“如果该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仍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若不是依据当初的《房地产所有证》和对房地财产的登记,您又是依据什么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呢?我的回信如下:致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谢谢贵中心于12月6日给我的那份意见。然而,我认为这份意见不符合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7条和第28条,也不符合1990年的国土(法规)字第13号文,因为根据这些规定,我们(指全中国所有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的老宅主人)对土地的当然的“使用权”(先假设如此)直接来自对自己宅基地的所有权,而不是来自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另外,我认为1982年宪法虽然表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并没有表示“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即包含城市私人所有的宅基地。因为如果包含城市私有宅基地的话,此条规定就与同一部宪法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规定(注1)自相矛盾了。这是因为宅基地和房屋都是我们花钱购买的合法个人财产,由于房地权利一致,不可分割,所以保护房屋所有权就同时保护了其宅基地的所有权。反之,如果国家对私人宅基地予以没收,那么在没收宅基地的时候我们的房屋也其实同时被没收了。但若是没收,国家要说明没收的理由。据我所知,犯罪的人才会被没收财产。如果1982年宪法没有没收城市业主个人财产的意图,那么“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句话里的意思就不包含城市里当时已存在的私有宅基地,而是二十多年来人们对此误解了(注2),而且,同一部宪法里也不应该出现自相矛盾的内容。如果82年宪法没有没收城市业主个人财产的意图,那么在今天,有关老宅业主手持的不应是现在发的《房屋所有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应该是五十年代初期至文革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换发或颁发给城市业主的《房地产所有证》,即文化大革命中被红卫兵逼迫交给房地局保存的这个公民合法财产凭据。对以上意见希望能得到贵中心的答复。2006年12月10日五十年代的一份房地产所有证一年多过去了,我至今没有得到该中心的答复,其实,我也不需要这份答复。早有更权威的法律工作者在其著作中做了答复,一个对于荒诞逻辑不予以认可的答复。这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主编是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房维廉,副主编为当时的国家土地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司司长潘明才。在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释义中,对“房地产权利人”是这样定义的:“所谓房地产权利人包括房地产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权人等。房地产所有人包括国家、集体和私有房屋所有人……”。注1: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注2:这种误解在于把宅基地与闲置土地混为一谈。有人将这类宅基地称为“空闲宅基地”,这种称呼本身就不成立,因既然有“宅”就不是“空闲”。摘自问所著《为了不能失去的故乡》,2009年,法律出版社
本文标题:私人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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