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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峡本章主要内容:一概述,包括海峡的概念和种类二海峡的通行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海峡的概念(P86)“海峡”是指大陆与大陆之间、大陆与岛屿之间与海洋相通的一条天然形成的狭窄水道或水域。海峡的基本特征1它是处于两块陆地之间的狭长水域。“狭长”是相对而言的,有的位于两块陆地之间的水域宽度虽然较宽,但水域也相对较长,并符合海峡的其他基本特征也不失为海峡。例:台湾海峡(最窄处宽70.2海里,峡长205海里);莫桑比克海峡和丹麦海峡均超过200海里。海峡的基本特征2它的两端连接两个海或连接大洋与海或连接两个大洋。例:台湾海峡连接东海与南海;直布罗陀海峡,两端连地中海与大西洋;麦哲伦海峡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3海峡是天然形成的水道(与运河区分)。二海峡的种类1按海峡的地理特征,海峡可以分成:(1)两块大陆间的海峡,如直布陀罗海峡、曼德海峡、白令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达达尼尔海峡。(2)大陆与岛屿间的海峡,如松德海峡、多佛尔海峡、朝鲜海峡。(3)岛屿与岛屿间的海峡,如津轻海峡、印度尼西亚群岛间的海峡、大贝尔特海峡、拉彼鲁兹海峡、马六甲海峡。2按海峡与海峡沿岸国的关系,可以分为:(1)内海海峡,指海峡处于沿岸国的内海范围。例:我国的琼州海峡。(2)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小于或等于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这类海峡是海峡沿岸国的领海。(3)非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如台湾海峡。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3从海峡对航行的意义来看,可以分为:(1)具有一般航行价值的海峡。(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诸种海峡中,在海洋法中最具重要性的、世界各国最关心的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认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以下的特点:(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连接两个公海或两条专属经济区,或连接一个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两个部分。(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巨大的经济意义,特别是在国际海运和航行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返回第二节海峡的通行制度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特别是《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国在海峡问题上的实践,海峡的通过制度可以归纳为5类。其中位于领海范围内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施无害通过制度或过境通行制度,但此种航行制度不在其他方面影响这类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沿岸国对海峡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一内海海峡及一般性领海海峡的通过制度内海海峡适用内海制度,其法律地位与内地领土一样,受国家主权的完全支配,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例:琼州海峡。一般性领海海峡,一般也实施内海制度。如连接黑海与亚速海的刻赤海峡,实施的是内水制度。二非领海海峡的通过制度在这类海峡中,超出领海范围的水域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各国的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适用自由航行制度。在此类海峡航行,一般应遵守有关公海航行的一般规定。例:美国与古巴之间的佛罗里达海峡,其超出领海范围的部分适用自由航行制度。三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的航行制度1.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这类海峡包括:两岸为一国所有,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两岸分属两个或多个国家,宽度不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的海峡。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有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的主要内容(1)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上述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2)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应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得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不应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3)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和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惯例。过境通行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先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4)海峡沿岸国可于必要时为海峡航行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以促进船舶的安全通过,但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并在海图上清楚标出,妥为公布。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重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5)海峡沿岸国可以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这些法律规章的内容可涉及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防止渔船捕鱼及渔具装载;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这些法律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并应妥为公布。外国船舶应遵守这些法律规章。对享有豁免权的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法律规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应负国际责任。(6)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2.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的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应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1)位于领海范围之内,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海峡由海峡沿海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国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地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例:意大利大陆和西西里岛之间的墨西拿海峡,位于奔巴岛屿与坦桑尼亚大陆之间的奔巴海峡。(2)位于领海范围之内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的海峡。在这类海峡中,外国船舶应遵守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规则,外国飞机不能飞越这类海峡的上空。(3)原来未被认为是内水,采用直线基线法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此种内水区域有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外国领海的一部分,沿岸为一国所有,外国船舶具无害通过权。3.实行特殊制度的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有些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由于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对于国际航行十分重要。这些海峡的制度由一些长期有效的公约规定。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第35条C款规定,此种海峡的特殊法律制度不应受该公约有关规则的影响。实行特殊制度的主要海峡(1)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蒙特娄公约》,1936年7月(2)麦哲伦海峡。《布宜诺斯艾利斯边界条约》,1881年(3)直布罗陀海峡。英、法、西班牙三国协定,1904、1907(4)松德海峡和大小贝尔特海峡。《哥本哈根条约》,1857年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连接地中海、马尔马拉海和黑海,是黑海通往地中海的唯一通道。达达尼尔海峡长36海里,最窄处仅0.5海里。博斯普鲁斯海峡长17海里,最窄处仅0.35海里。海峡两岸全部属于土耳其。这两个海峡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曾有一系列国际条约规定。根据1937年7月由保加利亚、法国、英国、希腊、日本、罗马尼亚、土耳其、苏联和南斯拉夫在瑞典蒙特娄签订的《蒙特娄条约》的规定,不论在和平时期或战时,各国商船有通过海峡航行的自由,但土耳其有权禁止与它作战的国家的商船通过海峡;军舰通过海峡,应通过外交途径事先通知土耳其政府;非黑海沿岸国的军舰必须是一万吨以下,同时通过海峡的军舰不得超过9艘,总吨位不得超过1.5万吨;黑海沿岸国的军舰通过海峡,一次限任何吨位的主力舰一艘,随行驱逐舰2艘;潜水艇只能在日间水面航行通过;战时,土耳其为交战国或认为受到外国军舰的直接军事威胁时,土耳其可制定关于外国军舰通过海峡的规则。麦哲伦海峡位于南美州南部,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海峡长约310海里,最窄处仅2海里,海峡两岸大部分属智利,在海峡东出口以南有阿根廷的领土。1881年智利和阿根廷签订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边界条约》规定,麦哲伦海峡永远保持中立,一切国家的商船和军用船舶均可自由航行。直布罗陀海峡连接大西洋与地中海,两岸分属西班牙和摩洛哥。1904年英国占领海峡的北岸--直布陀罗。海峡长33海里,最窄处为7.5海里。1904年英、法两国缔结协定,规定为保证直布陀罗海峡的航行自由,两国共同承担在法属摩洛哥不设防的义务。同年西班牙也加入这一协定。1907年,英、法、西班牙三国又签订新协定,规定直布罗陀海峡非军事化,并承担不改变一切国家在海峡内自由航行的义务。松德海峡和大小贝尔特海峡位于波罗的海、卡特加特海和北海的最短航道上,沿岸分属丹麦和瑞典,海峡全长约350海里,最窄处约2海里。松德海峡和大小贝尔特海峡沿岸历史上曾全属于丹麦,外国商船通过时必须向丹麦交纳通行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必须经批准。1857年,欧洲一些国家,如苏联、芬兰、波兰、瑞典、德国等同丹麦签定了《哥本哈根条约》,废除通行税制度,实行各国商船的自由航行。丹麦也因此获得了300万英镑的补偿费。翌年,美国和丹麦定立了废除收费的条约,美国支付给丹麦一笔费用,丹麦承担维持海峡航道上的设备的义务。台湾海峡的通过制度1995年12月19日,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尼米兹”号航母特遣编队,按照往例从日本横须贺海军基地南下至香港。孰料,该编队在航至台湾北部澎佳屿附近海面时,突然改变航向,不走以往惯行的台湾东部太平洋海域,反而驶入美国海军多年未曾走过的台湾海峡。通常情况下,美国海军航母战斗群平均每年十次往返于日本香港之间,其航行路线多经由台湾东部的太平洋海域,再取道巴士海峡。可以知道的是,“尼米兹”号航母及其随航的油弹补给舰等整个编队此次行动,从澎佳屿附近海域切入台湾海峡,再由澎湖附近海域穿出,其以25节的航速历时约15个小时的航程,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毫不延迟地通过”的过境通行原则。中国的台湾海峡,是基本适用“过境通行”或“无害通过”的海峡。台湾海峡两边领海宽度相加已经超过24海里。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台湾海峡属于敏感的紧张区域,军舰一般很少从这里通过。
本文标题:第03章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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