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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第一节中国奴隶社会的礼与刑(一)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一夏商周的“礼”二夏商周的“刑”(一)夏、殷之礼1、礼的起源“礼”,源于古代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王国维认为这是祭祀时把两块玉放在一个器皿里供奉给上帝或祖先,既表示敬意,又表示赐福保佑。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解释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夏、殷时期礼的国家意志化《礼记·礼运》:“大人世及以为礼”。《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一,礼最迟在夏代就已出现,不然就不会有“殷因于夏礼”之说;其二,夏、商、周三代之礼是一脉相传的,是“因”即继承的关系;其三,夏、商、周三代之礼随时代而发展,有“损益”也即革新。一夏商周的礼3、夏、殷之礼的内容和特征A、在血缘部族基础上划分地域,明确等级和权利义务关系。B、与宗统与君统合一政治结构相应,确定代位和财产继承关系。C、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以天命制礼护礼。——此时期的礼从实质看是习惯法,是血缘伦理道德及习俗的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说该种习惯法是以血缘基础上的宗法伦理为内容的。一夏商周的礼(二)周礼1、周公制礼的背景和实质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嫡长子继承”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周公旦还制定子一系列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与臣民的关系,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一夏商周的礼2、周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嘉礼、宾礼、军礼吉礼: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主要内容有:(1)祀天神:昊天上帝;祀日月星辰;祀司中、司命、雨师。(2)祭地祗:祭社稷、五帝、五岳;祭山林川泽;祭四方百物,即诸小神。(3)祭人鬼:祭先王、先祖;春祠、秋尝、享祭先王、先祖。一夏商周的礼嘉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嘉礼主要内容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贺庆之礼。宾礼: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如朝见天子、诸侯会盟等规定。军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凶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凶礼的内容有: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禬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3、周公制礼的作用4、“三礼”——记载礼制的三本书一夏商周的礼《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一)禹刑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1、“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秋官·司刑》:“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各千。”2、《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禹刑”为奴隶制肉刑之始;3、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刑刑名:大辟、膑、宫、劓、墨。二、夏商周的刑(二)汤刑1、“汤刑”的创制《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竹书纪年》:“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汤刑。”《荀子·正名篇》:“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2、“汤刑”具体内容《墨子·非乐篇》:“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二、夏商周的刑(三)九刑、吕刑1、“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九篇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刖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扑相当于笞、杖类刑)《汉书·刑法志》:周初五刑两千五百条,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刖罪五百、宫罪五百、杀罪五百。二、夏商周的刑2、吕刑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命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作修刑辟”,因为是吕侯(亦称甫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或《甫刑》。《吕刑》原本今也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我国现存刑法典籍中最早的法律文献。除减轻五刑并定型化外,还明确赎刑制度,对西周的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责任均有规定。二、夏商周的刑流刑鞭笞刑第二节、春秋时代成文法的公布(一)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一礼崩乐坏与礼法之争二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影响1、礼崩乐坏之局的出现(1)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重要原因: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2)主要表现(附周郑交恶图)2、春秋时期的礼、法之争(1)礼法之争的本质(2)礼法之争的焦点一、礼崩乐坏与礼法之争周平王东迁后,郑国日益强盛,周朝却每况愈下。为了打击新兴势力,周桓王用兵讨伐郑庄公。然而周军大败,桓王也被射伤,险些被俘。自此周王室的威信一落千丈。A、为国以礼,还是事断于法;以礼为是非,还是以法为权衡。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管仲:“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和民强众,不知法不可。”邓析:“事断于法”。B、是否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临事制刑,不预设法也”,“刑不可知,威不可测”。(3)礼法之争的结果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一、礼崩乐坏与礼法之争1、春秋早期成文法的制定A、齐国的管仲制定《轨里连乡法》B、晋国的《被庐之法》和《常法》C、宋国的《刑器》(不可考)D、楚国的《仆区之法》(隐匿亡人之法)和茅(茆)门之法2、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A、郑国子产铸刑书开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B、晋国荀寅和赵鞅铸刑鼎C、郑国邓析私作《竹刑》二、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影响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子产赵鞅3、成文法公布的影响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首先,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其次,打破了礼刑结合的法律体系,开创了以法治代替礼治的新局面。再次,成文法的公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二、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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