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2、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典型:违章建筑。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典型:税务中的滞纳金。3、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对财物的直接强制主要是拍卖、划拨;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如行政扣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3、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第七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法条]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A.①③B.②③C.①③④D.①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①②符合题意。③④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法条]本法第5、6、28条。[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1.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系耐恢掷嗟男姓#咛灏讲阋馑迹紫龋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萃桓龇晒娣对俅巫鞒龃Ψ#黄浯危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莶煌姆晒娣蹲鞒鐾恢掷嗟拇Ψ!R谰莸谝徊阋馑迹热绨凑漳撤ü娴墓娑ǎ攵阅称笠档囊桓鑫シㄐ形ど绦姓芾砘刈鞒隽朔?畹拇Ψ:螅际跫喽讲棵挪荒茉侔创朔ü孀鞒龇?畲Ψ!R谰莸诙阋馑迹热缯攵阅称笠档囊桓鑫シㄐ形ど绦姓芾砘匕幢静棵殴嬲伦鞒龃Ψ>龆ê螅际跫喽讲棵旁虿荒芨萜渌嬲伦鞒龇?畹木龆ā5?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5.保障权利原则。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注意: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注意:1.第16条享有决定权的政府仅限于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2.第17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的不在此列。授权实施行处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BC)。A.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B.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C.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D.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3.第20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因为后者还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级别管辖只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例题: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A.超越职权B.滥用职权C.违反法定程序D.显失公正[答案]B行政机关在已过处罚时效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故属滥用职权。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是下列哪个机构?A.国务院B.国务院各部委C.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答案]A3、农民姜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鳎现匚廴玖烁浇囊惶跣『樱源耍恿桨兜娜褐诜从城苛遥追滓笙缯扇〈胧枰苑?罨蛟鹆钔2R怠6云ば恼庵中形腥ㄓ枰苑?畹男姓厥牵ā。?/pA.乡人民政府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C.镇派出所D.县环保局[答案]D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5条、《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县环保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该皮鞋厂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指定管辖:原则上由最先查处地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1)责令改正:本身不是行政处罚(2)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注意: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例如: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理解: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3)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
本文标题: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602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