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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总平面防火设计第一节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防火设计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选址1、应受到城市消防站的有效保护2、不宜布置在易燃、易爆建、构筑物附近3、与周围建、构筑物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4、应设有消防车道及消防水源消防站布局原则:我国根据城市建筑结构、消防车性能、城市道路及通讯设施等情况把消防时间定为15分钟,大体分配为:(1)从起火到发现估计为4min;(2)报警时间为2.5min;(3)接警和出动时间为1min;(4)消防车在途中行驶时间为4min;(5)到达火场出水扑救为3.5min。所以城市消防站应按5分钟内消防车到达责任区边缘来确定位置,消防站责任区的保护面积为4~7平方公里。(30~36公里/时)二、主体建筑与裙房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三、高层建筑的附属设施1、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哪些地方设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设有自动报警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功能:(1)按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2)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电动的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3)显示电源、消防电梯的运行情况等。3、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一定要求。(400m2;两个安全出口;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阻燃织物)4、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200m2;两个安全出口;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5、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6、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7、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5)电力装置防爆设计。(6)其它规定。第二节工业建筑总平面防火设计一、厂(库)址选择1、周围环境:既保证自身安全,又要保证相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2、地形条件(1)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厂房不宜布置在山谷地区的窝风地带,应设在通风较好的山坡地带。(2)甲、乙、丙类液体库宜选用地势较低的地带。(3)爆炸危险品厂(库)房,宜布置在山凹地带,利用山丘作为屏障,减小事故对周围的影响。3、主导风向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相邻企业、居住区的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4、消防车道5、消防水源6、工企供电二、厂(库)区总平面布置1、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2、划分防火区域(1)在同一防火区段内不应布置两者一经作用即能引起火灾或增加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贮存。(2)使用不同灭火剂的厂房和库房,不能布置在同一防火区段内。(3)运输量大的车间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干线两侧,工人多的车间或生活设施,应靠近主要人流方向,避免人流、货流交叉。(4)把火灾危险性大或使用明火作业的生产置于厂区内的下风向或侧风向。(5)注意相邻企业的安全。3、注意建筑物的朝向和体量4、设置防火间距第三节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一、消防车道的设置条件1、工厂、仓库应设消防车道;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有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3、高架仓库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4、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5、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6、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7、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8、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应设消防车道。二、尺寸要求1、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4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净高不小于4m;三、其它要求1、城市街区内道路,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间距不应大于160m。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两个地方与其它车道相连。3、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4、消防车道应尽量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时,设备用车道,间距不宜小于一列火车长。5、消防车道下的管沟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6、消防车道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m,防止建筑物构件火灾时塌落影响消防车作业。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总平面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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