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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一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学习目标1.了解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基本特征和途径。2.理解和掌握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范围和程序。3.能有效运用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引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可能因产生各种纠纷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基于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教育行政权力发生的过错、过失或滥用职权造成教育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也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人身权或财产权纠纷导致的损害。那么,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寻求法律的保护,获得恢复和补做呢?本章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知识结构图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一、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第一,法律救济是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基础的。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在社会活动中,存在着许多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并伴随着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当公民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通过一定方式来恢复受损害的权利或给予补救,这些权利才能真正地实现。第二,法律救济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得以启动的。在法律救济中,无论采用何种救济手段和程序,必须有教育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请求。第三,法律救济是对受侵害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补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仅包括司法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方式,还包括其他通过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二、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则可通过现行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制度求得司法裁决,获得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申诉制度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依适用法律不同又分为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及行政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必要前提,当事人或其他公民不服处分、处罚,依法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要求改正的申诉。这种申诉制度较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范围更广,包括向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申诉;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的申诉;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通过人大代表向权力机关的申诉;以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等。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它是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权利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第二,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果教师对其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表明,作为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三)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被申诉人。写明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就其陈述理由。(5)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2.对申诉的受理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诉书后,首先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3.对申诉的处理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的,可以维持处理结果;(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3)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重新处理或撤消原处理结果;(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依照职权撤消该内部管理的规定,并撤消原处理决定。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进行处理,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二)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推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权益者,可以申诉。(三)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学生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1.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2)被申诉人。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3)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处理决定或对某个具体行为的实施,要求受理机关重新处理或撤销决定的具体要求。(4)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要求写明被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和处理或行为决定的事实与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只要认为受侵害,则可提出申诉。2.申诉受理对申诉的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作出不同的处理,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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