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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第十二讲专利权的主体
1第十二讲专利权的主体第十三章教学实施计划课题专利权的主体学时安排2授课时间第9周周三1、2节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1、了解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2、掌握发明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掌握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4、掌握职务发明的判断;5、了解外国人在我国取得专利的条件。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发明人的具体判断2、职务发明的判断教学难点:1、职务发明的具体判断讨论/思考题、作业:思考题:怎样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是职务发明?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2第十三章教学总结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学生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知识产权法是我上过多次的课程,但是为了上好这门课程,我任然做了充分的准备。首先,利用假期外出的机会,自己购买了最新出版的相关工具书,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并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法领域最新发表的研究成果,做到了资料丰富,准备充分。其次,为了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我在寒假里就完成了整个学期要教学的课程的备课,分专题写出了详细的讲义,并模仿课堂环境进行了一定的演练,并从教师和学生的不同角度,对讲课的内容进行了审视,看教学是内容是否完整、重点难点是否突出、讲授语言是否生动,有问题的地方尽量改正。通过精心准备,在上课前基本做到了整堂教学心中有数。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知识的学习,对发明人概念及判断条件、不属于发明人的情况、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的范围、专利权人的概念及范围、外国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及具体做法、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职务发明的概念、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等知识有基本的了解,并能灵活运用各类技巧,提高思辨的能力。为了教给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同时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本次课我采取理论讲述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老师讲授和学生自学相结合。本堂课上,通过教师讲授和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质量。通过精心教学,学生对著作权利用的相关知识掌握较好。3课堂教学实施方案授课时间:2010.4.28第12次课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3分钟;复习旧课2分钟;讲授新课7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25分钟;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示教□指导□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模型□实物□挂图□音像□课题:专利权的主体教学内容:第十三章专利权的主体一般来说,专利权的主体就是专利权人。但是,我们本讲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专利权产生之后拥有专利权的权利人,还包括在发明创造及专利权的产生前后整个过程中所出现的人,包括发明人、专利申请人等。一、发明人:1、发明人概念: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由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了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将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人称为设计人,为了方便叙述,我们这里笼统地将这些设计人统称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早活动中,发明人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他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即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发明人投入的是智力劳动,从事的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工作。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即是完成产品、方法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因此,在理解这一定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发明人或设计人只限定为自然人,单位或集体(如课题组)均不能成为该主体。2)不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该主体。因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几岁儿童作出小发明的事例在古今中外都并不鲜见。43)必须使用法定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这一要求有别于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2、不属于发明人的情况:1)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2)仅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3)仅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资料员、实验员等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均作出了创造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爱迪生一人做出几千项发明的时代已不复存在,互相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共同发明创造往往涉及到几人或几十人。在具体确定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时,要注意区别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纠纷在专利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案例:1985年王某开始研制“安全节水冲洗器”,并绘制了图纸,1987年做出样品一套,1988年3月将该成果写成论文,请赵某修改。赵在文字、段落安排方面进行了修改后,要求作者加上自己的名字,王表示同意。不久,王、赵协商生产产品,赵向王索要图纸和食物,声称交厂家生产。接着赵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权。王知道后,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为共有。王不服起诉,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王为唯一专利权人。二、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权的人。通常情况下,发明人和申请人为同一人。但是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其次,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最后,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5职务发明创造上。三、专利权人,是指发明创造经过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相应的专利申请人未必能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未必都曾经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是可以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获得的。专利权人是专利法律关系的核心人物。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即成为专利法律关系的焦点,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离开了专利权人,有关专利的法律活动便无法开展。四、外国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在其专利法中明文规定不允许外国人申请专利。不仅如此,在实体权利方面,各国大多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处理归纳起来有两类:第一类是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主要有美国、德国、英国等;第二类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主要有:日本、法国、意大利等,我国采取了第二种做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便可在我国申请专利:(1)该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的居所或营业所。(2)若该外国人不具备条件一,只要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便对其予以保护。(3)在前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4)根据《巴黎公约》,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也应当同我国国民一样享有国民待遇。五、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一般来讲,各个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发明创造,并且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都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各个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同样的6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发明一专利”或者“排除重复专利”的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并且都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如何解决这种抵触申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的原则有:1、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的原则。2、先申请原则:也称为优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判断申请先后的时间标准有两种。一是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在同一日提出专利申请的一律视为同时申请,但如果发生同时申请的冲突,又该怎么解决呢?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种办法是抽签决定。但是这种方法常常导致更为不公平,因此采取这种方法的国家不多。第二种办法就是对各申请实行强制共有,即在法律上规定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一律作为共同发明处理,这种强硬的做法也不很受欢迎;第三种办法是协商决定。就是由几个在同日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人自己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成,专利局将驳回各方的申请。我国就采取了这种方法。二是以申请时刻为判断标准。我国采用第一种,即以申请日期确定申请人,日本等国采用后一种标准。3、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这一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即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然而,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但要注意,这里的优先权可以转让,即优先权人除了可能是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还可能是优先权的继受人。7第二,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的申请。但不一定要获得专利权。第三,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于同一内容。第四,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由于优先权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因此只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生效。第五,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不同的专利种类的优先权期限是不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六、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1、职务发明人,就是指完成职务发明的人。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原则上,职务发明中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遵从“合同优先于法律”的原则。因此,有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法律解决。2、职务发明:在国外也称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在学术界,有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以下两个标准:(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属于单位业务范围类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定为职务发明。这又包括三种情况: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判断是否为单位交付的任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有充分的证据,如会议纪要、计划书、通知书、决定书等;B、有单位的具体支持和安排,如有人员、时间、经费、场地、设施等完成任务的措施保证。一般性的号召、宣传或同意等不能视为单位交付的任务。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里要注意:A、“一年
本文标题:第十二讲专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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