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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劳动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本章主要介绍我国现行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在学习时,应着重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运行、工时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关于劳动的涵义在劳动法的范畴内,“劳动”是有其特定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含义的。它首先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而且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用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这种劳动的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从事劳动的人须服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管理。“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劳动);有报酬的(区别于基于道德风格的义务劳动);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所以,义务劳动、家庭劳动、基于民事合同关系的劳动、公益性劳动、兴趣活动等劳动与活动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依上列要件可知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二)劳动法的概念一说到“劳动法”这个词,会想到几个层面上的含义,首先,它可以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它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苏俄劳动法典》、《土耳其劳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三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如有的法学著作以《劳动法》作为其书名(如教材)。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劳动法”概念,仅限于第一种含义。对于劳动法概念的内涵,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在《劳动法原论》中把劳动法定义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在内容上,则包括了劳动关系中的受雇人和雇佣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组织(工会)、劳动争议、劳动保护、劳动调剂、劳动救济和劳动保险。德国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劳动的概念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而是经济意义上的概念,包括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如计算机程序员、摄影模特的劳动和医院看门人的劳动都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佣,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的被动性劳动关系。韩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为目的的法律。所谓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秩序下以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雇佣状态为前提,在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契约关系。新加坡劳动法调整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于在劳动合同下为其雇主工作的雇员,但不包括任何受雇于经理、执行人员、担任机密职务的人员、海员、家庭佣人及受雇于法定机构或政府的人员。瑞典劳动法适用于所有雇佣工作的雇工和雇主。俄罗斯劳动法调整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机关和团体之间关于劳动者必须按照专业、技能和职务完成其工作并遵守内部劳动规则,企业、机关和团体必须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保障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双方协议规定劳动条件的协议。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劳动基准法”是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要求雇主与劳工所订立的劳动条件均不得低于该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其适用的行业范围涉及矿业及土石开采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和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单位。在内容上,该法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技术生(学徒),工作规则,监督与检查和罚则。虽然这些解释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但其共性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就“事”而论,或者用法学术语讲是就“行为”而论,劳动法是有关“劳动”的法律;其次,就“人”而言,或者说是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说“雇工与雇主”)的法律;最后,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根据以上分析,给出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劳动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在西方各国,通常也称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的特征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关系。②从内容上看,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③从性质上看,劳动关系是带有身份性质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②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③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④适用法律不同。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不仅要调整劳动关系,而且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所谓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是指那些就其本身来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但是,由于它们与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它们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组织(工会、职代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劳动立法中体现的指导思想,是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立法宗旨,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宪法也赋予了公民作为劳动者相当广泛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等。劳动法对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了具体化。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原则中,应当要做到平等保护,即劳动法应平等地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平等保护必然体现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同时,在劳动者中,还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者群体,即妇女劳动者、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和退伍军人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由于存在着某些特定的原因就业择业的能力和机会都受到影响,只有给予特殊保护,才能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真正的、充分的保护。这种特殊保护是对一般性平等保护的必要补充。(二)劳动协调原则劳动协调既是劳动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手段。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劳动权利义务统一,是劳动协调原则在劳动立法结构上的要求。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的要求之一,是确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的要求之二是,确保劳动法的主体既享有劳动权利又负有劳动义务。劳动权利义务统一的要求之三,是要确保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实现对应,避免出现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2.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合同化是自主化的表现形式,它是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逐步纳入合同的运行轨道,使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的维系方式和权利义务确定方式,劳动关系的合同化调整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上。3.注重运用和平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这些调整手段去解决劳动纠纷。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的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为劳动法调整以后,就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劳动法律关系。或者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国家的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劳动者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力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禁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某些职业或工种劳动。如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工种。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力能力。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的能力。使用劳动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①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权②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障——休息休假权③劳动者生存和生活的保障——劳动报酬权④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⑤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险、福利权⑥劳动者职业发展的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权⑦劳动者参与社会生活的保障——组织参加工会权⑧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保障——企业民主管理权⑨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利——获得特殊保护权(2)劳动者的义务一般包括:①劳动给付义务。②忠实义务。③派生义务。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另一方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又可分为产生物质形态工作成果的行为和产生非物质形态智力成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是指不产生新的实物形态的活动。第三节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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