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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十五讲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第二十七讲律师的非诉讼事务(一):调解与仲裁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熟悉非诉讼事务的概念、范围以及律师服务的形式;(2)掌握律师主持调解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内容;(3)掌握律师参与仲裁的工作程序和内容。Ⅱ、教学内容一、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概述二、律师与单向法律行为三、律师主持和参与调解四、律师参与仲裁Ⅲ、教学重点和难点(1)律师主持调解业务;(2)律师参与仲裁业务。Ⅳ、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非诉讼事务?它包括哪些类型?2、律师如何主持调解?3、律师如何参与仲裁?第二十七讲律师的非诉讼事务(一):调解与仲裁教学内容:一、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概述1、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或有一定的纠纷但不通过诉讼解决的事件或业务。2、范围。(1)无纠纷具法律意义的事务,如代办企业登记、见证、资信调查。(2)有纠纷不诉讼的事务,如调解,财产仲裁。(3)有纠纷难诉讼的事务,如劳动仲裁、行政(终局)复议。3、服务形式。(1)代理人,如参与调解;(2)主持人,如主持调解(裁判者);(3)证明人,如见证;(4)文书起草人。二、律师与单向法律行为1、概念。单向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但不与他人形成冲突纠纷的行为或事务。2、律师见证。(1)概念:律师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对他们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2)范围:凡具法律意义之行为。第一,合同、协议;第二,遗嘱;第三,商业谈判;第四,证据等的见证。(3)程序。第一,收案:对双方法律行为见证的,必须双方同时委托。第二,参与和审查:[1]参与必须是全过程的;[2]依法审查。第三,出具见证书:格式正确,事项齐全。扬州××律师事务所见证书(2001)见字第×号本所接受×××、×××两公司的委托,就……予以见证。双方于××××年×月×日在本所签字盖章。经审查,符合《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特此证明。扬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公章)×××××××年×月×日3、律师进行资信调查。(1)概念和工作方式(略)。(2)资信调查报告书。第一,文书的含义及作用。资信调查报告是律师向委托人提交的,说明被调查者资金、信用情况的法律文书,资信调查报告可供委托人了解被调查者的资信情况,以供谈判、签约时参考。第二,文书制作要点。[1]首部①委托人。②有关事项。即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由律师对被调查者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进而提供调查意见。[2]正文①被调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部分应写明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确切反映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②被调查者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部分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注册资金、实有资本、经济效益、经营水平、生产能力、债权、债务状况等内容。③商业信誉。商业信誉部分应反映出被调查者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信用程度、信用等级。[3]尾部调查人,律师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提出报告的具体日期。第三,文书格式:资信调查报告主送单位名称:该单位委托调查事项:律师调查结果:××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三、律师主持和参与调解1、调解概述。(1)概念:由纠纷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出面,通过教育、说服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纠纷的机制(手段)。(2)种类:第一,司法调解(诉讼调解);第二,行政调解;第三,民间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如律师(不具任何强制力)。2、有关调解的法律法规。(1)程序方面的法规。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其配套规定》,2002年10月版。[1]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9-26)[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3]司法部《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1994-5-9)(2)实体法方面:民事法规体系。3、律师主持调解的程序。(1)工作原则:自愿、合法、公平合理。(2)工作程序。第一,收案:双方同时委托。第二,了解情况:[1]听双方的陈述;[2]走访证人,调取物证。第三,确定方案:[1]方案合法;[2]多套。第四,进行调解:步骤正确:[1]开场白,双方争议的焦点;[2]双方陈述;[3]归纳要点;[4]引导双方促成协议;[5]结束。第五,签订协议。调解协议订立双方:张三:…………(以下甲方)首部李四:…………(以下乙方)上列双方因分割祖屋一事经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二、…………正文三………………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共同遵守。甲方:张三乙方:李四××××年×月×日律师:×××4、律师参与调解。基本等同于民事诉讼代理。重点关注两个问题:责任构成;赔偿项目。(参见自编:《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1)、参与人民调解(2)、参与劳动调解(3)、参与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4)、参与交通事故调解(5)、参与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四、律师参与仲裁1、仲裁概述。(1)、仲裁的概念及与诉讼的区别。第一,概念。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的仲裁纠纷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决的一种机制(手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一定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方法。第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强制管辖;协议选择;[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法定的审判人员;选任的仲裁员;[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开;一般不公开;[4]处理结果不同:两审终审;一裁终局;[5]受理案件的机构的性质不同:司法机关;民间团体;[6]执行不同:法院系统内;不能自行执行。(2)、仲裁的类型。第一,按照纠纷类型,可分:财产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第二,按照机构类型,可分:国内仲裁(直辖市,省会区会所在市,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依法独立裁决原则[4]不公开原则[5]或裁或审原则[6]一裁终局原则2、处理仲裁的法律法规。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办理仲裁案件法律依据》,2002年11月版。(1)、法律。[1]《仲裁法》(1994-8-31)[2]《民事诉讼法》(1991-4-9)[3]《劳动法》(1994-7-5)(2)、行政法规和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6-6-8)[2]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3]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10-18)(3)、司法解释[1]最高法院《关于实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3-26)[2]最高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10-26)[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1998-7-21)(4)、仲裁规则[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9-5)[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11-22)3、律师参与仲裁的注意事项。(参《仲裁法》,1994-8-31)(1)、仲裁协议及效力。第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第二,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第三,仲裁协议的无效:约定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受胁迫订立;约定不明,又难以补充的(未成立?)。(2)、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仲裁员。(3)、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论证理由。(4)、积极寻求司法救济。见《仲裁法》条58;《民事诉讼法》条217。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行:无仲裁条款或事后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时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4、律师参与仲裁的主要程序。(基本同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程序。)(1)、审查仲裁协议:[1]有无;[2]是否合法有效。(2)、代理提起仲裁或代理答辩。制作《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3)、调查收集证据材料。(4)、参加仲裁活动过程:[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2]代理当事人申请回避;[3]代理当事人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方式;[4]代理当事人提交证据并质证;[5]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6]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7]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与和解。(5)、代理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十八讲律师的非诉讼事务(二):公司设立业务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律师的公司法律事务的常识;(2)掌握公司组建时的律师业务;(3)掌握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的规范。Ⅱ、教学内容一、律师的公司法律事务概述二、公司组建时的律师业务三、公司章程的起草四、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Ⅲ、教学重点和难点(1)公司组建时的律师业务;(2)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的规范。Ⅳ、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律师的公司法律事务?2、公司组建时,律师业务如何开展?3、律师如何帮助公司规范章程和治理结构?第二十八讲律师的非诉讼事务(二):公司设立业务教学内容:一、律师的公司法律事务概述1、律师公司法律事务的概念。律师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公司的组建、运营、变更和解散等活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业务的总称。2、律师公司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根据律师长期的业务实践,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下列内容的公司法律服务:第一,公司组建方面。[1]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设置;[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设置;[3]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第二,公司运营和内部管理方面。[1]产权界定;[2]产权纠纷(股东争议);[3]职工持股;[4]中国企业在境外购买公司资产;[5]企业、公司产权的转让及资产拍卖、出售;[6]公司治理;[7]公司股权托管;[8]债权转股权;[9]企业、公司集团化与集团内部产权结构与管理结构;[10]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第三,公司合并、分立及清算方面。[1]公司合并与分立;[2]公司收购与兼并;[3]公司解散与清算;[4]公司破产及清算。第四,股份制改造方面。[1]企业、公司产权结构调整与重组;[2]企业股份制改造。第五,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方面。[1]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企业出具法定的法律意见书;[2]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验证,并制作验证笔录;[3]审查、修改和制作拟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的其他有关法律文件。3、有关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2002年1月版;法律出版社:《公司法关联法规精选》,2005年5月版。[1]《公司法》(1999-12-25)[2]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3]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4]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12-1)[5]国家工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7)[6]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1999)二、公司组建时的律师业务1、熟悉公司法律法规。2、牢固掌握公司成立的方式和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方式和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起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的公司,其成立方式就是发起成立一种。其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条19、20、21)。股东人数在2——50人之间;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条19、23—26、34、35)补充: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生产经营公司,50万;商品批发公司,50万;商业零售公司,30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从之。股东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类形式。非货币形式含有:实物(动产、不动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对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进行评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参条229及1999—12—25修正决定)。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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