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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1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执法检查税收法律救济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解决税收行政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保障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逐步提高,税务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将逐渐增加,因此对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也就日益重要。在我国,税收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2(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百条;(四)《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二、执法程序(一)申请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这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提出口头申请复议,也可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同时递交《赔偿申请书》。代理人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必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受理1、接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及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当场填写《复议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2、初审申请。接收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主要方面是:(1)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条,审查申请人提请复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3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2)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审查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之内。(3)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审查本税务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和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4)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审查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5)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3、处理申请。在进行上述初审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不同的处理:(1)不予受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应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决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2)限期补正。对申请书中未载明法定内容的,应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制作《要求申请人答复通知书》,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应书面告之申请人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4为未申请。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3)受理。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复议申请移送和接收。发现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三)审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进行审查。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1、审查的内容包括:(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复议申请涉及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如果经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2)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3)审查纳税人不服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准确。(4)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依据是否合法。(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明显不当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5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四)决定对被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后,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属于重大、疑难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限期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撤销或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6具体行政行为。4、对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没有在10日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五)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构负责提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上报与归档1、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税务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2、省级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年度统计分析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3、法制工作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整理立卷,并归档保管。三、执法检查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7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检查,应当到被查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调取税务行政复议卷宗,然后查阅相关文书资料,核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执行、上报等环节所依据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是否正确,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检查的重点环节主要有:(一)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未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却予以受理的问题。具体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检查。(1)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2)申请人提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之内。(3)被查的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和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4)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限。重点注意审查对纳税争议提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是否已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完税凭证或有效的担保材料。另外,还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以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应当受理的针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也不予受理的问题。(5)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否正确。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经审查后是否仍然在主体、权限、证据、依据、程序和处理等方面存在违法或不当的问题,审查是否将有关事实调查核实清楚,是否还存在疑点。另外,复议申请涉及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是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执行。(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所作出的维持、变更或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8者撤消以及限期履行决定的内容是否正确,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复议机关作出撤消或变更决定的,被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予以执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案卷中是否有证明已依法执行的凭据材料。(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了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节税务行政应诉的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四)《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10月11日)(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检查9(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二、执法程序(一)应诉准备1、审查税务行政起诉状。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同时,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审查的内容包括:(1)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3)原告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税收法律救济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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