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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代理权的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一人【代理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却归属该他人的行为。1.代理关系有三方当事人。2.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3.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4.代理权是代理的基础。①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如同本人所为;②代理人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二、代理的制度价值(一)扩张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空间而使人有了“分身术”(二)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使权利能力的平等成为可能(三)使法人制度真正成为可能三、代理的性质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度与民法体系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四、代理制度的基本构本人结果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③授予代理权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②相对人(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①本人与代理人签订委任合同,约定由一方替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基础关系”委任人授予被委任人以代理权——授权行为(二)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②(三)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③五、代理的种类(一)代理权发生的条件1.法定代理2.意定代理(二)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2.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由代理人共同行使,责任共同承担。--------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民通意见》------相对人只要向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发出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被代理人受领该意思表示;只要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是恶意的,就可以认定代理行为的恶意;只要基于代理人中的一人发生了意思瑕疵,同样可以认定法律行为的意思瑕疵。(三)代理行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实施1.显名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2.隐名代理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但第三人知道或者根据情况可以得知被代理人的代理------------第403条第1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2.间接代理受托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从而自己首先取得行为的法律后果,然后再通过一项特殊的行为将行为后果转移给委托人的制度。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⑴一般区别直接代理间接代理①在行为的效果归属方面直接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本人。在法律关系方面,本人与相对人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②因欺诈、胁迫、错误而产生的撤销权方面归属本人归属间接代理人③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④从法律关系上看直接代理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约束被代理人仅仅是例外,即在披露第三人或者被代理人时或者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被代理人的情况下,才能约束被代理人⑵我国《合同法》上关于间接代理的特别规定(五)在多层代理中,以代理关系所处的层次为标准1.概念本代理第一层代理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代理“转委托”第二层代理由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再选任代理人,使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2.复代理的基础..——复任权⑴意定代理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及特别事由,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80.①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②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③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民通意见》⑵法定代理应当具有复任权-------理由:①被代理人没有同意的能力②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3.复代理中的基本问题⑴被代理人、本代理与复代理人的关系虽然代理人的任命是多层次的,但复代理人依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权可以由被代理人及本代理人撤回。⑵付代理权的范围通说认为,本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并不因复代理而受到影响。复代理权的范围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本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限。如果超出,则不是复代理,要么是无权代理,要么是本代理(若被代理人授权)⑶复代理的法律效果的归属——→被代理人⑷复代理的有效要件①本代理合法存在。②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任。③本代理人必须有复任权。④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人的代理权。(六)民法中的代理与商法中的代理(七)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第二节有效代理二、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代理有效的第一要件(一)代理权发生的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法律的规定①监护人②“依职当事人”“授权”/“追认”③“机关代表”(二)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1.代理权授予的方式①内部授权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发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②外部授权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与之进行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发出表明授权于代理人的意思表示③通过通知或者公告表明已授权于某人的方式授权应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默示——→表见代理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授权行为的性质——单方行为说3.代理权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三)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关系(四)代理权的范围1.代理权的范围的一般概述法定代理——概括代理权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有权自由决定2.代理权的法律限制一般性禁止例外法律后果⑴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①经本人同意构成无权代理的禁止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以避免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②法律行为是为了履行债务⑵双方代理的限制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的代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合同中①双方被代理人同意(不适用于法定代理)②代理权仅仅是为了履行双方的义务无权代理⑶赠与的一般禁止代理人,特别是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从事赠与行为,除非在意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有专门的授权⑷代理权的滥用第一,代理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二,代理人一方损害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仅仅限于有偿行为)①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不仅代理行为无效,而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对于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②在一方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下,对于善意第三人应当予以保护,即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对于恶意第三人,代理行为无效,因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为多人时权限如何划分只要向这些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发出意思表示就足够了,而没有必要向所有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同理,只要这些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向相对人发出意思表示,也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4.所授予的代理权不明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默示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履行其具有明示代理权的行为时,另外一项行为虽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却为履行明示事项的通常方式所需要,代理人对该事项享有默示代理权。三、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有效的第二要件四、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有效的第三要件五、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有效的第四要件1.代理只能适用于财产性的法律行为(+收养)2.非法律行为不能代理3.在法定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的行使除外)不能代理六、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一般来说,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2.有权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或者合同解除权归属被代理人■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的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效力——效力待定三、法律为被代理人提供的保护措施(一)无权代理权所为的合同行为——追认1.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相对人2.被代理人的主观意识及注意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3.追认的范围——(二)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追认的后果追认——→由被代理人承担不予追认——→由物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四、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如果相对人撤销意思表示,因无权代理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无权代理的责任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一)物权代理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还是无过失责任(二)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三)无权代理人的免责事由1.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是有瑕疵的。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3.无权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六、复代理人的责任■第四节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概述二、表见代理的合理性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四、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的具体法律构成(一)无权代理却有授予代理权外观的表见代理积极要件消极要件⑴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被代理人的不谨慎的行为可以被客观地评价(或者说可以被合理的信赖)为授予了他人代理权⑵表见代理人在“表见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当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自称为代理人的人无权代理时,表见代理不成立(二)逾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1.必须是代理人具有代理权2.具有权限的逾越行为(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3.第三人的信赖必须有正当性——综合判断说(三)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1.代理权过去存在过。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本文标题: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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